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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市场与反垄断:规制独家交易行为的研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此影响,美国反垄断机关逐步舍弃本身违法原则,改而采用合理原则对独家交易行为进行评估。不赞成反垄断法对独家交易进行规制的理论认为:第一,独家交易并不排斥竞争。赞成反垄断法对独家交易进行规制的理论认为:第一,经营者通过签订独家交易协议可以阻止潜在进入者进入市场。反垄断法基于独家交易行为的复杂性,同样允许提出抗辩事由。

双边市场与反垄断:规制独家交易行为的研究

理论上对独家交易行为的认识经历了曲折的过程。20 世纪50、60 年代之前,经济学理论认为独家交易是一种典型的非价格垄断行为。美国反垄断机关认为经营者利用长期的独家交易协议可以将其他竞争者排挤出市场,导致其他竞争者只能采用低效率的市场渠道,因而是反竞争的,并采用本身违法原则进行规制。60、70 年代以后,芝加哥学派基于对市场效率的信任,认为独家交易是经营者的无效率行为,不仅不能增加利润,还有可能减少利润;行为本身并不违法,有时对消费者是有利的,反垄断机构应该尽可能少干预经营者的独家交易行为。受此影响,美国反垄断机关逐步舍弃本身违法原则,改而采用合理原则对独家交易行为进行评估。后芝加哥学派认为独家交易作为一种企业策略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的效果并不确定,可能具有反竞争的效果,也可能增加社会的福利,在具体案件中应该注重效率分析,衡量其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不赞成反垄断法对独家交易进行规制的理论认为:第一,独家交易并不排斥竞争。例如生产商为了让批发商接受独家交易的义务而不得不对其进行补偿,而这种补偿通常通过降低批发价格的方式来实现,这最终会加剧市场竞争,并最终使消费者获益。[12]第二,独家交易可以消除零售商共同代理产生的外部性,避免竞争性制造商的搭便车行为,从而提高效率。[13]第三,虽然经营者可以通过忠诚回扣等方式吸引交易对方与自己签订独家交易协议,但是其成功垄断市场后获得的利润增量并非一定大于为之付出的成本即给客户的回扣。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经营者进行独家交易就无法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反垄断法也无须对其进行规制。

赞成反垄断法对独家交易进行规制的理论认为:第一,经营者通过签订独家交易协议可以阻止潜在进入者进入市场。这无疑是提高了竞争对手成本,相当于实施独家交易行为的经营者从潜在进入者身上抽取剩余,从而降低了竞争程度。第二,从最低有效规模的角度看,经营者可以通过独家交易行为阻止有效率的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潜在竞争对手仅当市场上存在足够数量的客户向他购买产品、使其产量可以达到最低有效规模时,才会考虑进入市场。而当足够多的客户与垄断经营者进行了独家交易、使剩下的客户对产品的需求达不到最低有效规模时,潜在竞争对手将由于无利可图而无法进入市场。这即是独家交易协议对竞争对手产生的负外部性。[14]第三,在独家交易的情况下,产品的需求弹性规律被人为地扭曲,这使得产品之间缺乏差异化,而这将降低消费者福利。(www.xing528.com)

由此可以看出,理论上对于独家交易的讨论并未形成共识,这也源于行为本身的复杂性。独家交易作为经营者的一种策略性行为,对市场竞争、效率及消费者福利具有双重的影响。反垄断法在对其规制过程中应该按照合理原则所要求的具体经济分析方法,从公平竞争、消费者利益与社会进步等方面给执法者、监管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认识该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的方向。[15]如果经营者实施独家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正面效应大于负面效应,则反垄断法不应该干预;反之,则应该干预。

反垄断法基于独家交易行为的复杂性,同样允许提出抗辩事由。但是实践中具体情况纷繁复杂,对于哪些事由可以被接受,如何判断消费者分享效率好处的方法难以明确,这无疑会增加经营者的证明负担。特别是,在消费者百分百获得效率好处和经营者百分百获得效率好处之间,没有确定一个分享指标,这也增加了合理性抗辩的难度。[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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