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边市场中,考察搭售行为对市场效率的影响仍然要基于杠杆理论。当平台企业通过杠杆形成的网络效应形成搭卖品市场壁垒从而限制竞争、阻碍潜在竞争者的进入时,搭售行为实际上起到了提高搭卖品市场竞争者竞争成本的效果,其违法性就大大增加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实施搭售行为之后,潜在竞争者必须同时进入结卖品市场和搭卖品市场。由于面临平台企业利用交叉网络效应对潜在竞争者进行打击的压力,竞争者还要与平台企业开展对基础用户资源的争夺,这比传统单边市场中面临结卖品和搭卖品两个市场竞争更加困难。假设某平台搭售网络安全软件,一个竞争者要进入网络安全市场,其要面对的竞争约束包括网络安全的市场竞争、网络安全软件所在的平台功能市场(比如即时通信、门户网站、软件平台等)的竞争以及平台所吸引的基础用户的竞争。竞争者应对这些竞争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无疑构成了强大的搭卖品市场壁垒,这将对产生削弱竞争的效果。
对搭卖品市场竞争的限制还可以导致市场竞争结构的变化。在欧盟微软案中,欧盟委员会在对微软捆绑多媒体播放器的行为进行调查后认为,由于微软通过多媒体播放器与视窗的搭售,这将无法维持实质性的竞争结构。微软通过广泛地扩充播放媒体的再生功能,强迫内容供应商将内容交由WMP 进行格式化,最终将其他竞争者提供的媒体播放软件驱逐出市场。[5]对市场竞争结构的考察,主要还是通过市场份额的测算,但对纳入测算的周期应进行适当的延长。因为平台企业的搭售行为需要一定时间来转化为对搭卖品市场的实际控制力,而竞争对手用户的转换成本会基于双边市场的锁定效应和对既有产品产生的客户黏性而提升,这就会从时间上延缓搭售企业传递市场力量所产生的效果。平台企业在短时间内取得搭卖品市场的较高份额,并不能证明搭卖品市场被实质性的改变。(www.xing528.com)
在银行卡市场中有所谓“同一品牌所有卡通用规则”(Honor-All-Cards rule)。[6]1996 年,以沃尔玛为代表的众多美国零售商提出,维萨和万事达的同一品牌所有卡通用规则强迫受理信用卡的商户接受其签名借记卡,属于非法搭售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7]从双边市场角度看,该规则使持卡消费者(平台用户)可以同时使用该种品牌所有的银行卡(享受高品质的服务),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在银行卡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效应作用下,特约商户因为更大规模的消费者的参与而增强了受理同种银行卡的动机,进而增加了利润,提高了市场整体效率。如果不采取搭售策略,与社会最优的情况相比,借记卡的交换费会过低,信用卡的交换费过高。该规则通过平衡交换费结构提高了社会福利。[8]但是,这一规则强制特约商户接受同一品牌下的所用银行卡,限制了商户的交易自由。由于密码借记卡处理成本比签名借记卡低,因此密码借记卡交换费比签名借记卡的交换费低,商户倾向于选择接受密码借记卡。但是银行卡组织通过运用在信用卡(结卖品)市场上的市场支配地位将市场力量传递到借记卡市场(搭卖品),强制商户同时接受这两种借记卡,并通过签名借记卡获取较高的利润,构成了双边市场条件下的搭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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