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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市场中搭售行为的强制性分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搭售行为的强制性是经营者运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体现。搭售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因此造成了对消费者福利的减损。微软诸如此类的搭售行为显然具有强制性,目前已经被美国、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认定违反了反垄断法。但是,搭售行为的强制性特征在双边市场中并非总是泾渭分明。例如在我国奇虎诉腾讯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腾讯搭售行为的强制性并不明显。在双边市场条件下,平台企业搭售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双边市场中搭售行为的强制性分析

搭售行为的强制性是经营者运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体现。搭售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因此造成了对消费者福利的减损。在美国微软案中,根据美国法院的事实认定,微软将IE 浏览器与操作系统进行捆绑,阻止终端用户和电脑制造商从电脑桌面上或者菜单中删除IE 浏览器,并要求互联网接入商只销售IE 浏览器,限制网景公司的导航者浏览器和太阳微系统公司的Java 技术。微软诸如此类的搭售行为显然具有强制性,目前已经被美国、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认定违反了反垄断法。但是,搭售行为的强制性特征在双边市场中并非总是泾渭分明。例如在我国奇虎诉腾讯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腾讯搭售行为的强制性并不明显。

在双边市场条件下,平台企业搭售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第一,免费模式的影响。由于平台企业要实行非对称的价格结构,对其销售的结卖品和搭卖品或是均为免费产品,或是结卖品收费而搭卖品免费。而对于免费的产品,无论是结卖品还是搭卖品,消费者是有主动接受的倾向的。在这种环境下,消费者会感到其所使用的产品是平台企业赠与的,对平台企业行为的强制性感知并不明显。第二,信息产品无形性的影响。信息产品并无外在的形体,其实质是附于一定介质上的数据。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销售的产品,常常连介质都没有,只是在网络上传输的数据集合,这更加给消费者一种无形又无价的感觉。而基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产品之间的整合相较于传统有形物而言要容易得多。平台企业如果打包销售,消费者基于普通的认知是不会意识到的。第三,信息技术专业性的影响。普通的消费者对于两件信息产品的功能认识显然不足以判定它们之间的独立性,就算发生了强制性搭售,也会以为两件产品是一个有机整体。例如,QQ 即时通信软件和QQ 软件管理两件产品之间在功能上究竟是何种关系,普通消费者是难以辨认的。(www.xing528.com)

然而从消费者权利角度分析,强制销售毕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知情权赋予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产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选择权赋予消费者自主选择经营者及其提供的产品的权利。平台企业采用隐蔽的方式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搭卖品,从性质上看也是一种的强制销售,因为这毕竟违背了消费者的交易意愿。消费者的主观目的还是使用结卖品,无论搭卖品是否免费,消费者均已支付了注意力,即已付出了交易的对价。消费者基于选择权选择了结卖品,但是并未选择搭卖品。在平台企业强制搭售的情况下,消费者对选择权被迫进行了让渡,失去了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搭卖品的替代产品的自由。在奇虎诉腾讯案中,腾讯为消费者打包免费安装时,并未向消费者说明两件信息产品各自的功能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安装时用户无从知晓软件包里有哪些软件,也无法从外形中分辨并选择其中的软件,选择权也受到了侵害。即使腾讯在安装后提供了卸载功能,但是消费者的电脑终端中已经同时有需要的即时通信软件和不需要的管理软件,事实上构成了强制销售搭卖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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