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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市场与反垄断:平台优势滥用与规制研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搭售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由于其对竞争能够产生明显的影响,各国反垄断法均作出了规定。反垄断法规制搭售行为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因此,搭售行为在双边市场中发生的可能性远大于传统单边市场。

双边市场与反垄断:平台优势滥用与规制研究

搭售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在销售产品时强行搭配销售其他产品的一种附条件交易行为。其中前一种产品或服务称为“结卖品”(tying product),后一种产品称为“搭卖品”(tied product)。搭售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由于其对竞争能够产生明显的影响,各国反垄断法均作出了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反垄断法规制搭售行为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第一,主体方面,要求实施搭售行为的经营者必须要在结卖品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是杠杆理论的基本出发点。因为如果企业在结卖品市场没有市场支配地位,是不可能在搭卖品市场上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第二,行为方面,要求经营者将两种相互独立的产品强制捆绑在一起进行销售。这里涉及两个方面的判断:一方面是产品独立性的判断,如果消费者从消费认知上认为经营者所搭售的结卖品和搭卖品之间的性能相互独立,或者市场上有单独生产的搭卖品销售,则应认为二者是相互独立的。另一方面是对于搭售行为的强制性判断,主要是看是否违背了消费者的意志,如果是消费者自愿选择搭售品,则不构成强制销售。第三,效果方面,必须产生了消极的竞争效果。如果消极效果大于搭售所带来的改进产品质量、降低消费和成本、促进技术创新等积极效果,则应认定为是违法的。(www.xing528.com)

双边市场的结构及其运行特征为平台企业实施搭售行为提供了天然的土壤:第一,交叉网络效应为平台企业在结卖品市场获取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其锁定的海量用户资源是最终形成“赢者通吃”的关键因素。而结卖品与平台功能的合一,又愈发激励平台企业有更多的动力销售搭卖品。第二,平台企业非对称的价格策略为搭售行为披上了隐蔽的外衣,其市场力量从结卖品市场向搭卖品市场的传递更加不易察觉,使本来就难以衡量的搭售行为违法性在双边市场中更显得扑朔迷离,这更增强了平台企业的搭售倾向。第三,双边用户对平台产品的依赖性和互补性为市场力量的传递搭建了便捷的空间,使平台企业从发展之初就具有通过第一市场改变第二市场的倾向。因此,搭售行为在双边市场中发生的可能性远大于传统单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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