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双边市场与反垄断: 平台优势滥用及规制研究

双边市场与反垄断: 平台优势滥用及规制研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收取高价会减少多归属一方的用户数量,这将不利于平台吸引单归属方用户。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只对为数不多的这类案件启动了正式的调查,而且往往没有作出正式的裁决,通常是以相关经营者承诺不涨价而告终。其中进场费用是一次性收取的,称为一次性通道费;其他费用与交易有关,称为交易性通道费,与商品交易量成正相关。

双边市场与反垄断: 平台优势滥用及规制研究

2012 年1 月31 日,巴黎商业法庭要求谷歌公司支付50 万欧元的损害赔偿给其地图行业的竞争对手Bottin Cartographes 公司,因其向某些企业提供免费的网页地图服务,涉嫌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的主导地位,而在在线地图市场实行掠夺性定价。[25]反对者认为,双边市场模式中,企业设定零价格甚至负价格不足为奇,正如谷歌公司为自己辩护时所称,免费并不必然意味着不公平。赞成者认为,谷歌在线地图的免费策略并非与双边市场有关,而只是类似于传统企业在多个产品之间进行的交叉补贴。笔者认为,谷歌地图是否采用双边市场模式,要从双边市场的三个主要特征来认定,即看是否具有交叉网络效应、非对称的价格结构和双边用户的相互依赖性和互补性。即使是双边市场模式,也不能武断地认为免费定价一定就是双边市场非对称价格结构的表现。因为如果谷歌地图在在线地图市场中确实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其应该承担与之市场地位相应的反垄断法上的义务。其制定的价格是否构成掠夺性定价,仍然需要分析其价格水平与总成本之间的关系。当然在具体分析时,需要关注交叉网络效应对成本分析的影响。

【注释】

[1]参见王晓晔:《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第207 页。

[2]参见程然然:《论银行卡市场的反垄断》,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年第4 期。

[3]有学者认为,从社会角度看,当单归属用户受益于能与数量众多的多归属用户交易时,收取高价的趋势会得到缓解。因为收取高价会减少多归属一方的用户数量,这将不利于平台吸引单归属方用户。但是,这一点并不足以改变向多归属用户收取高价这一基本结论。参见[美]杰伊·皮尔·乔伊主编:《反垄断研究新进展:理论与证据》,张嫚、崔文杰等译,于立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42 页。

[4]参见许光耀:《欧共体竞争法经典判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50 页。

[5]参见苏华:《不公平定价反垄断规制的核心问题——以高通案为视角》,载《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4 年第8 期。

[6]参见张雷勇、苏志英、冯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不公平高价行为违法所得的计量尝试》,载《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5 年第7 期。

[7]即General Motors 案(1975 年)、United Brands 案(1978 年)、British Leyland 案(2001 年)和Deutsche Post II 案(2002 年)。而且,其中2 个后来被欧洲法院所否定。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只对为数不多的这类案件启动了正式的调查,而且往往没有作出正式的裁决,通常是以相关经营者承诺不涨价而告终。参见王先林:《超高定价反垄断规制的难点与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4 年第1 期。

[8]参见王先林:《超高定价反垄断规制的难点与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4 年第1 期。

[9]国内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通道费一般有三类:一是进场费用,如开店费、选位费、上架费、条码费等;二是促销费用,如广告费、堆头费和端头费;三是摊派费用,如店庆费、节庆费和物流费等。其中进场费用是一次性收取的,称为一次性通道费;其他费用与交易有关,称为交易性通道费,与商品交易量成正相关

[10]参见叶高芬:《认定违法价格歧视行为的既定框架及其思考》,载《法商研究》2013 年第6 期。

[11]参见[美]霍温坎普:《联邦反托拉斯政策——竞争法律及其实践》,许光耀、江山、王晨译,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633 页。

[12]参见《淘宝商城发布新规:服务年费提升至最高6 万元》http:/ /tech.163.com/11/1010/12/7G0LV4C7000915BF.html,2016 年3 月21 日访问。(www.xing528.com)

[13]《天猫2016 年度各类目技术服务费年费一览表》,https:/ /rule.tmall.com/tdetail-3263.htm?spm =0.0.0.0.x6sbnm&tag =self,2016 年3 月21 日访问。

[14]参见杨旭:《双边市场框架下零售通道费的生成机理与定价机制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13 年,第63 页。

[15]参见Liu,QH,Serfes,K.Price Discrimination in Two-sided Markets.Working Paper,2010。

[16]参见许光耀:《价格歧视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11 期。

[17]参见王晓晔:《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第219 页。

[18]有关论述,可参见葛结根:《价格歧视战略与福利效应分析》,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 年第3 期;王玉霞:《价格歧视理论中的若干问题》,载《财经问题研究》2000 年第11 期。

[19]参见唐要家:《策略性掠夺性定价及反垄断规则》,载《财经问题研究》2005 年第8 期。

[20]参见许光耀:《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载《政法论丛》2018 年第2 期。

[21]参见谢亨华:《反垄断法中掠夺性定价的规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年,第71 页。

[22]参见《8.7 亿! 支付宝首次公布全球活跃用户数量》,http:/ /tech.sina.com.cn/i/2018-05-04/doc-ifzfkmth8960261.shtml,2018 年8 月1 日访问。

[23]参见黄勇、杨利华:《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分析》,载《河北法学》2016 年第4 期。

[24]参见王晓晔:《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第210~211 页。

[25]参见王小芳、纪汉霖:《双边市场的识别与界定:争论及最新进展》,载臧旭恒主编:《产业经济评论》第12 卷第3 辑,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1 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