掠夺阶段是掠夺性定价行为的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行为人的主要任务是排挤竞争对手。掠夺性定价从表面上看使消费者享受到了低价的优惠,但是其也产生了排挤竞争对手的效果。对排挤竞争对手的分析,应当考虑竞争对手是被排挤出市场还是有受到排挤的可能性。从实践中看,应更加偏重于考察后者。因为一旦弱小竞争者已经被排挤出市场,反垄断法再进行规制已经没有意义了,达不到保护竞争的目的。
有研究文献指出,掠夺性定价针对的是现有竞争者,不包括潜在进入者。因为掠夺者根本无法判断是否已经完全没有潜在进入者。[21]但是在双边市场中,由于供给替代的可能性大大加强,在考量掠夺性定价行为对市场竞争造成的损害时,不应仅仅考虑现实市场上的其他经营者蒙受利益损失,进而忽略了对潜在竞争者的吓阻效应。一旦实施了掠夺性定价行为,不仅现实的竞争对手面临退出相关市场的结果,潜在的竞争对手也无法进入相关市场。市场上仅存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受到较大限制。而且掠夺阶段结束后,经营者会恢复定价甚至提高价格,此时消费者将不得不面临垄断高价,消费者的福利将受到极大地损害。因此对排挤竞争对手的分析,不仅要考量行为人排挤市场上现有的竞争对手,而且包括排挤潜在的市场竞争对手;既包括排挤同类产品经营者,还要包括排挤替代产品的经营者。基于交叉网络效应的特征,在双边市场条件下考量行为后果,应有更加更长远的视角,要从产业发展角度来审视行为对市场竞争造成的损害。
双边市场条件下平台企业实施掠夺性定价的可能性很大。由于双边市场中的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一旦平台企业成功突破临界规模,很有可能加快扩大基础用户数量,从而获取越来越高的市场份额,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而锁定效应又会使平台用户具有较高的黏性与转换成本,这都为实施掠夺性定价行为提供坚实的基础。例如,支付宝在早期虽然作为淘宝网电子交易支付手段进入市场,但是随着其成为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短暂地保持免费策略之后开始实行收费机制。但是此时随着支付宝用户规模不断扩大,双边市场所表现出来的交叉网络效应不断增强,用户黏性、转换成本等开始产生锁定效应,并未出现用户大规模离开支付宝平台的现象。阿里巴巴业绩显示,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支付宝与其全球合资伙伴一起在全球为约8.7 亿年活跃用户提供服务。这一数据证明,支付宝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移动支付服务商。[22]因此,平台企业完全具有能力提升价格,进而完全有内在动力去实施掠夺性定价行为。(www.xing528.com)
相对来说,处于竞争劣势的平台企业,特别是尚未突破临界规模的中小平台企业,由于尚未形成双边市场的正常机制,其抵御掠夺性定价的能力很弱。一旦其基础用户被吸引到其他平台上,另一边的用户会由于平台的价值降低而离开平台,这将进一步导致市场份额的降低。因此最终后果就是中小平台企业通常为退出市场,或者大平台企业收购中小平台企业,从而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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