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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市场: 掠夺性定价的成本认定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制定的价格低于对手的生产成本而高于自己的平均可变成本,则该定价可能具有合理性而难以认定为掠夺性定价;只有当经营者定价同时低于竞争对手成本和自己的平均可变成本时才有可能确定为掠夺性定价。“高固定成本+低可变成本”的特点使得如何对平台企业掠夺性定价的成本认定成为难点。

双边市场: 掠夺性定价的成本认定

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可以基于经营自主权,对其产品价格作出安排,自主决定其价格。经营者也可以基于一定的原因将价格定在成本之下,这些原因通常具有经营上的正当性。我国《反价格垄断规定》对经营者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正当理由”作出了明确规定。从理论上看,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推广新产品或者应对积压商品。这是出于经营自主权的行使,经营者可以根据生产能力、经营状况以及市场需求对其价格作出低于成本的安排,以缓解当前的竞争压力。二是自然垄断的经营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执行国家定价,其经营产品的价格低于成本的。这并非完全的市场行为,带有公益性,不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

目前经济学理论中,对于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规则主要有阿瑞达—特纳的平均变动成本规则、威廉姆森的产量规则、鲍莫尔—伯尔顿的平均增加成本规则、乔斯科—克莱沃里克的两阶段检验规则和奥德沃—威利戈的占优规则。[19]其中阿瑞达—特纳的平均可变成本规则影响最为深远,至今仍是认定掠夺性定价行为中成本标准的最主要规则。根据该规则,对成本的分析需要区分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如果经营者制定的价格低于其平均可变成本,那么此种条件下的收入既不能收回总成本也不能收回可变成本,经营者将出现净亏损。如果经营者制定的价格高于平均可变成本而低于平均总成本,则经营者在短期内可能出现亏损,但由于能够收回投入的可变成本,这意味着经营者收入在克服平均可变成本后有盈余。如果经营者继续扩大生产数量,固定成本会越摊越薄,盈余会越来越多,存在完全收回固定成本后保持盈利的可能性。因此对掠夺性定价的判断应当以经营者平均可变成本为依据,而不是以经营者平均总成本为依据。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制定的价格低于对手的生产成本而高于自己的平均可变成本,则该定价可能具有合理性而难以认定为掠夺性定价;只有当经营者定价同时低于竞争对手成本和自己的平均可变成本时才有可能确定为掠夺性定价。

有学者指出,欧盟采用的平均可避免成本概念比上述平均可变成本概念考虑得更周到。可避免成本是指经营者如果不生产某个特定产量,原本可以避免的成本,这些成本的总额除以特定产量,即为平均可避免成本。可避免成本既可包含可变成本,也可同时包含可变成本和固定成本,这取决于个案具体情况。如果经营者的价格低于平均可避免成本,而同时产量还在增加,说明经营者是在主动扩大亏损,可直接推定为掠夺性定价行为。[20]本书认为,掠夺性定价认定的关键是通过价格指标来判断客观上是否存在主动亏损、牺牲利润,进而结合其他因素推定其具有排斥竞争者、追求远期垄断利润的意图。这两种分析方法都能达到违法性判断的目的,只是适用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可根据个案灵活采用。结合双边市场的特征,本书采用固定成本、可变成本的分析方法。(www.xing528.com)

双边市场中的产品多为信息产品,由于信息产品与传统产业中的实体产品不同,其前期的固定成本通常很高,包括产品研发成本、人力成本、知识产权许可费等。这些成本难以在短期内变动的,需要依靠长期的生产逐渐收回。与此相反,产品投入生产之后,其产生的复制等成本非常低廉,边际成本或者说可变成本几乎为零。“高固定成本+低可变成本”的特点使得如何对平台企业掠夺性定价的成本认定成为难点。

第一,如果要求平台企业制定的价格低于平均可变成本,事实上要求平台企业收取的价格为零或负价格。但是事实上平台企业是同时向双边用户制定价格的,其中一边为免费或低价,另一边为高价。到底采用哪一边的价格作为衡量标准?第二,平台收费结构,除了对双边用户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之外,还可能制定不同的收费项目。例如既可以仅收取注册费,又可以仅收取使用费,还可以同时收取注册费和使用费。其中注册费是根据会员资格来收取,较为固定;而使用费是根据交易次数及交易金额收取,是可变的。如何衡量这种收费与成本之间的关系?第三,平台企业维护以平台为核心的双边市场的运行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这些成本应该归入固定成本还是可变成本?这些问题有待于在理论与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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