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意义上的价格歧视作为一种价格行为,属于定价策略的范畴,无任何褒贬之意。根据著名经济学家庇古的定义,价格歧视通常分为三种类型。一级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的每一单位的商品的定价都是消费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此时消费者剩余为零,经营者获得最大利润,因此这种价格歧视也叫做完全价格歧视。一级价格歧视很少见,在竞拍场合可能出现。二级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销售同一产品时,针对不同数量的组合制定不同的价格。这种价格歧视可以占有部分消费者剩余,获得相应的利润。商场里的商品按照购买数量进行打折促销是典型的二级价格歧视的例子。三级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就同一种产品针对不同消费者分别制定不同的价格。经营者根据需求弹性与价格负相关的原理对需求弹性高的产品定价低,而对需求弹性低的产品定价高,从而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三级价格歧视利用了关于需求的直接信息,是市场中最常见的价格歧视行为。这三种价格歧视行为,前两种主要是商业策略,第三种涉及公平竞争法律问题。本书讨论的价格歧视大体上相当于三级价格歧视。
要实施价格歧视,至少需要具备四个要件:第一,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弹性不同,即不同的消费者群体对价格具有不同的敏感程度。第二,消费者不能实施套利行为。如果消费者不能够被有效的区分开来,能通过市场低价购买产品,然后再高价销售产品,则价格歧视无法实施。经营者通常会采用服务、担保、提高转售成本等方法阻止消费者套利。第三,经营者要掌握足够的消费者信息,充分了解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和购买能力。例如相对于收入较低的消费者,收入较高的消费者更容易接受价格较高而质量相同的产品。第四,经营者具有一定的市场地位,有能力将价格定在边际成本以上而不丧失消费者。(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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