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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价格比较方法:一探双边市场与反垄断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终欧洲法院认定,由于联合商标公司的价格纸币竞争者高了7%,因而并不构成超高定价,从而撤销了欧共体委员会的决定。虽然欧洲法院撤销了欧共体委员会的决定,但是从方法上二者显然都采用了比较成本和利润的方法。在联合商标案中,欧共体委员会指出,联合商标公司对其德国等地的客户索要的价格相当高,有时比对爱尔兰客户的价格高100%,这为它带来了巨大的利润,进而认为价格过高。

传统价格比较方法:一探双边市场与反垄断

在联合商标案中,可以看出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法院在实践中应用的方法。[4]

1.成本加合理利润比较

通常产品的价格由生产成本与合理利润组成。如果经营者所定的价格与其产品成本相比显得过高,则可以认为利润不合理,进而产品价格就是不公平的。在联合商标案中,欧共体委员会通过调查认为联合商标公司对德国、丹麦和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的客户索要不公平的价格,这些价格相对于其所供应的产品的经济价值来说高得过分了。欧洲法院认为,如果索要过高的定价,而这种价格与其所供应的产品的经济价值并无关联,应构成滥用行为。在认定不公平价格时,需要确定实际成本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差距是不是过大;如果确实过大,则要进一步确定该价格本身或与竞争性的产品价格相比,是否有不公平因素。不过由于欧共体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对联合商标公司的成本结构进行分析,欧洲法院对此予以了否定,认为鉴于香蕉的生产、包装、运输、营销和分销模式,其大致的生产成本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因而联合商标公司对销售商们所要的价格是不是过高也是可以计算的。最终欧洲法院认定,由于联合商标公司的价格纸币竞争者高了7%,因而并不构成超高定价,从而撤销了欧共体委员会的决定。虽然欧洲法院撤销了欧共体委员会的决定,但是从方法上二者显然都采用了比较成本和利润的方法。

2.产品比较

将有争议的产品价格与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价格进行比较,如果价格差距过大则说明价格不公平。在联合商标案中,欧共体委员会认为,联合商标公司所销售的Chiquita 香蕉尽管相对于未使用品牌的香蕉的质量较好,但是二者的价格相差20%~40%;此外,主要竞争者未使用品牌而销售的同等质量的香蕉,其价格也要低一些,而仍然能够盈利。这说明,欧共体委员会将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所销售的产品与其竞争者的产品做比较,认为价格差异过大,从而价格是不公平的。(www.xing528.com)

3.空间比较

当一种产品在相关市场中没有竞争性产品时,可以将该产品与其在其他相同或相似市场条件地域市场上的价格进行比较,进而认定该产品价格是否公平。在联合商标案中,欧共体委员会指出,联合商标公司对其德国等地的客户索要的价格相当高,有时比对爱尔兰客户的价格高100%,这为它带来了巨大的利润,进而认为价格过高。

尽管不公平价格很难判断,但是有关反垄断机构一直在努力寻找切实可行的方法。经合组织2011 年政策圆桌报告《过高定价》中提出了三个方法:一是资本收益率分析法,通过考察资本收益率是否正常来确定是否获利过多。二是销售利润率分析法,通过考察产品价格减去成本之后与价格的比值衡量销售利润率。三是价格比较法,主要是欧盟广泛采用的地域价格比较、历史价格比较、竞争者价格比较三种类型。[5]还有学者运用计量经济学方法构建了一个测算模型,进行精确的定量分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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