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市场界定直接决定着反垄断案件的处理结果。然而越来越多的案件事实表明,相关市场的界定并非那么简单而明晰。针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困难,有学者指出,在互联网行业中可以不致力于划出相关市场清晰的边界,而是进行适度模糊化的处理。[31]在双边市场中,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与市场竞争程度的相关性并非很明确,仅能够为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提供有限指引,在许多情况下用市场份额表示市场势力存在误导或偏差。[32]应该说,双边市场条件下进行相关市场界定确实非常复杂,尤其是在双边市场特征明显的互联网领域进行相关市场界定,难度非常大。例如市场份额并不很高的平台企业,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存在而具有了很强的市场力量;而市场份额很高的平台企业,由于用户多归属情况的存在而并不一定拥有很强的市场力量。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于2010 年联合颁布的《横向合并指南》已明确指出,竞争性影响的证据本身就能够体现确认特定的产品形成一个相关市场。可见美国执法机关已经认识到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份额方法的局限,开始寻求其他更为合理有效的方法。
但是相关市场界定困难并不意味着在反垄断案件中可以绕开或弱化相关市场界定。[33]模糊化处理本身就是含糊不清的,在处理反垄断案件时对相关市场界定进行模糊化处理的程度直接涉及反垄断法实施的效果,这对双边市场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34]诚然,除了通过从结构上界定相关市场来判定市场支配地位之外,还可以从绩效和竞争等方面来判定,这些方法的确提供了多样化的分析思路。在确实无法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的情况下,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对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垄断行为可能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的确是更为直观和简便的方法。但是这些方法对数据及有关考量因素的分析要求很高,未必能够得出精确的结论;同时何种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市场支配地位,或是证明消费者福利的损失与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相关,目前也尚未有非常成熟的理论支撑。(www.xing528.com)
在判断市场力量时,法院试图衡量的往往是市场份额本身。即使还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来衡量市场力量,也不得不确定市场份额。[35]纵观美国的反垄断诉讼历史,多数案例的解决最终还是要寻求于相关市场界定,市场界定在评估市场势力和判断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效果方面,经常是极为关键的一步。[36]相关市场的界定不仅考察企业在何种市场上与其他企业竞争、与多少企业竞争,更重要的是考察经营者在该市场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是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追责的前提基础。依据相关市场界定而推算的市场份额虽然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决定性因素,但是其对于判断市场力量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特别是互联网企业的竞争逐渐转向用户规模的争夺,而用户规模的最佳表达方式就是市场份额。[37]因此,虽然双边市场条件下相关市场界定存在许多困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反垄断法的执行不需要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反垄断法执行者也不能轻易地去绕开相关市场的界定。尤其是在涉及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案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更是必要的。在具体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制度性的安排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如法院可以组织互联网专家、法学家、经济学家等组成专家团队,借助其专业分析来确定相关市场界定,而不必将此举证责任全部由原告承担。[38]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专门发布司法解释,就双边市场条件下的相关市场界定作出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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