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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诉讼强调,反垄断执法优先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垄断法的实施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反垄断争议,二是通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行政调查。而且一旦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经营者的某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其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就可应用于后续的私人诉讼中。反垄断法的模糊性特点较为突出,其在双边市场领域的适用更加具有不确定性。

私人诉讼强调,反垄断执法优先

反垄断法的实施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反垄断争议,二是通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行政调查。对于双边市场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来说,目前我国已有司法诉讼案例,但是鲜有行政执法案例,这与两种实施方式的不同作用有关。私人诉讼属于民事司法范畴,其特点是:一是程序的启动具有被动性。法院只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才能进行审理,不能主动审理。二是审理的范围具有限定性。即法院的审理范围只限于当事人的诉求,对诉求之外的事项不进行审理。三是判决的影响具有个案性。司法裁判是“就事论事”,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会当然地类推到其他案件之中。虽然司法判决对同类案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参考价值,但是这种参考意义是有限的。而行政调查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其特点是:一是程序的启动具有主动性。执法机构可以根据举报进行调查,也可以对自己认为涉嫌构成垄断行为的案件主动进行调查,这同时也是法定行政职责所在。二是调查的范围具有开放性。执法机构可以根据线索进行广泛排摸,不受举报范围约束。只要是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之内的,均可进行调查。三是调查的结果具有类案性。行政调查必须遵循严格的执法标准,通常除了反垄断基本法之外,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因此行政机关对某一项事实的认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类似于行政解释的作用,这为经营者合理预判自己的市场竞争行为提供了实例参考。而且一旦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经营者的某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其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就可应用于后续的私人诉讼中。

基于双边市场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认定上的复杂性及规制后果的模糊性,为避免造成过多的误伤,应更多地鼓励私人诉讼,减少行政执法强度,这是因为:第一,质证结果更加贴近客观真实。由于司法的居中裁判特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在证据材料的采集和使用上较为自由和公平,质证过程更加贴近市场竞争实际,质证的结果更加能够反映市场竞争的真实情况。诉讼双方对双边市场中具体的事实问题最具有发言权,可以提供大量的一手材料供法庭参考和认定。由于双边市场模式涉及大量经济现象的捕捉和经济问题的分析,行政执法机构依靠公权力进行调查未必比经营者主动提供材料更加具有优势和说服力。事实上,从国外的反垄断执法看,公共执法部门更多地把重点放在对横向并购和不同企业之间的横向合谋行为进行评估和提起诉讼。[3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案件,由于对证据的要求较高,执法机关通常难以获取有效的证据,而市场主体在这方面反而较为有利。第二,个案认定的特征有利于法律具体适用问题的探索。从理论上说,法律都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因而法律的适用皆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反垄断法的模糊性特点较为突出,其在双边市场领域的适用更加具有不确定性。由于司法裁判的效果仅在个案中有效,这就有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使其能够在具体案情的基础上充分思考法律条款的适用。例如双边市场的价格结构与传统单边市场的价格垄断行为之间界限的区分,并非总是泾渭分明;但是具体到某一个案例之中,却有可能寻找出具体的边界。第三,有利于形成裁判规则供行政执法机构参考。大量的司法裁判实践可以为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提供坚实的基础,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又可以为行政执法提供准则。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调查与处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行政诉讼作为救济途径。因此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对行政执法机构是具有约束力的,执法机构在具体执法时也会将之作为依据,这又将进一步影响经营者的行为预判。在这样一个法律适用机制的循环体系下,对于双边市场中垄断行为的规制规则会逐步清晰,法律适用准确度也会逐步提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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