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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市场与反垄断:平台优势滥用及规制研究结果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双边市场条件下的反垄断法律问题对于反垄断机关是一个新的领域。相应地,在反垄断实践中应用双边市场理论,应是在既有的反垄断法框架之中,充分考虑双边市场的特殊性,不断完善具体制度的操作方法和适用规则。反垄断机关应注重对现象背后的成因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具有内在合理性,如果确实严重妨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仍然需要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双边市场与反垄断:平台优势滥用及规制研究结果

双边市场模式作为一种独特的创新性商业模式,极大地加速了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效应特征可以使平台企业迅速获取较大的市场份额,进而在相关市场上形成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这在客观上是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选择的必然结果,具有其经济合理性。同时,双边市场技术创新速度快、市场结构动态性强的特点,使其自身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较强的自我调节能力。例如从短期来看,双边市场的结构可能过于集中,平台企业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动机。但是如果将考察时间适当放宽,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就可能出现原本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在激烈的角逐中处于劣势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失去了主体基础,市场又恢复了充分竞争。双边市场的这些特征使得产生并发展于传统单边市场的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规则在适用于双边市场时面临新的问题,如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双边市场中各种价格滥用行为和非价格滥用行为的认定方面都存在一定程度调整和完善的需要。

经济学角度看,双边市场理论发展时间并不长,对许多问题并无统一的认识。法学对双边市场的研究更是处于起步阶段,急需深入深刻的研讨。同时,双边市场条件下的反垄断法律问题对于反垄断机关是一个新的领域。这种现状导致了法律实践迫切需要理论指导与经济学、法学理论尚不成熟之间的矛盾,并且基于这种实践与理论之间的矛盾,双边市场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极有可能出现误差。对富有创新性和动态发展的行业进行反垄断调查从来都是充满冒险的行为,如果对复杂的经济环境未能完全认识清楚,甚至未能对这类企业的商业行为进行充分的论证,将很可能带来执法错误并付出高昂的代价。[32]反垄断法应当尊重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不对市场竞争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过多的干预。如果在尚未对这种商业模式有较为深入的理解的前提下加大国家对双边市场产业的干预,执行严苛的反垄断政策,无疑不利于双边市场产业的发展壮大,妨害我国相关产业市场竞争力的加强,因而需要保持审慎的态度。(www.xing528.com)

从理论上看,双边市场理论虽然呈现“异军突起”的发展态势,但是并不足以颠覆既有经济学理论,更多的是对既有理论的改进和完善。相应地,在反垄断实践中应用双边市场理论,应是在既有的反垄断法框架之中,充分考虑双边市场的特殊性,不断完善具体制度的操作方法和适用规则。反垄断机关应注重对现象背后的成因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具有内在合理性,如果确实严重妨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仍然需要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具体来说,可以从三个角度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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