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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市场与反垄断:平台优势滥用的规制研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大适用原则,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制度总体上也是适用于双边市场的。因此传统反垄断法的总体思路在双边市场中同样适用。所需要注意的是,双边市场的特殊运行机制需要反垄断法在制度的具体适用当中进行适当地调整。事实上,法院对双边市场的特性关注度不断提高。

双边市场与反垄断:平台优势滥用的规制研究

反垄断法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与规范体系。虽然双边市场与传统单边市场有异,但是作为市场形态有其共性。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是国家调节经济手段的突出体现,是规范市场竞争的基础性法律。一方面,反垄断法所具有的价值目标、基本制度是在传统工业社会长期发展中不断通过探索和总结而形成的,当然适用于双边市场。另一方面,双边市场的独特性又对反垄断法的适用提出了很多新的问题,如果仍然机械的套用传统单边市场中的垄断认定标准,则可能会产生反垄断法的适用错误,进而有悖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因此要着重处理好反垄断制度的普遍使用与双边市场的特殊性之间的关系。

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大适用原则,相互补充、共同发展。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各有长短。[30]本身违法原则适用的范围一般比较明确,专门针对一些典型的垄断行为进行具体规定,法律适用成本较低,调查或诉讼效率较高。合理原则注重竞争要素的分析,即根据经营者的行为目的、市场力量和竞争效果等作出细致的价值评判,进而得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结论。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在分析双边市场中的竞争行为时同样适用,但是在实践中应注重双边市场特征的影响。由于双边市场不同于单边市场的一些特征,在通过本身违法原则进行评价时应该非常谨慎。平台企业的某些行为尽管看似限制竞争行为,但是其背后却可能有合理的经济理由,并且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因此要尽可能多用合理原则进行深入分析,将相关经济学分析工具适用于反垄断案件之中,避免本身具有经济效率的行为受到反垄断法的打击。这也是合理原则的适用范围趋于扩大、而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趋于缩小的原因。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制度总体上也是适用于双边市场的。现代反垄断法认为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规模经济上的优势往往能够给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使消费者获得更大的福利。因此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必然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但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达到限制或排除竞争的效果是非法的,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反垄断法的分析思路是: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再确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然后分析经营者的行为所产生的竞争效果,最终判断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双边市场中具有的平台企业同样有可能加强用户对平台的依赖性,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从而获取非法的垄断利润。因此传统反垄断法的总体思路在双边市场中同样适用。所需要注意的是,双边市场的特殊运行机制需要反垄断法在制度的具体适用当中进行适当地调整。例如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应该考虑平台两边不同性质的用户;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应考虑交叉网络效应对市场力量同时具有的放大和抑制的作用;在分析平台企业的竞争行为时,要综合考虑该行为在双边市场模式中的合理性及其对资源配置、消费者福利、技术进步的影响,最终才能得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www.xing528.com)

事实上,法院对双边市场的特性关注度不断提高。在欧盟万事达卡案和法国银行卡联盟案中,欧洲法院也明确了类似要求。在MasterCard,et al.v.Commission 案中,欧洲法院指出,发卡边和收卡边相互依存,双方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和间接网络效应,因此,在判断一项行为是否限制竞争时必须充分考虑支付体系的双边性。双边市场的效率分析应考虑市场两边客户所获利益,而不仅是受到限制竞争行为影响一边的客户的利益。只在双边平台的一边分析限制竞争行为的目的或效果是错误的,只在双边平台的一边分析效率也是错误的。[31]这说明法院在适用反垄断法规则时,关注到双边市场特征对法律适用的影响。这也启示我们,必须从整体的、联系的角度审视平台的竞争行为,而非从孤立的、片面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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