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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市场反垄断法研究:为平台优势滥用制定规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学者对反垄断法规制双边市场有不同的看法。政府对双边市场实施反垄断干预之后,政策后果可能更加复杂,干预存在着更多风险。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只要没有列为豁免范围的产业或行为应一律平等适用。虽然双边市场有自身独特的运行机制,这的确是与传统单边市场所不同的,反垄断法要尊重双边市场的特点,反垄断机关在适用反垄断法时亦应根据双边市场的特点对既有制度的执行作进一步完善。

双边市场反垄断法研究:为平台优势滥用制定规制

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学者对反垄断法规制双边市场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是自由放任的态度。这种观点认为相比于传统单边市场,在双边市场条件下实施反垄断法规制可能会产生更加低效的政策效果。政府对双边市场实施反垄断干预之后,政策后果可能更加复杂,干预存在着更多风险。另一种是积极干预的态度。这种观点则认为在双边市场中政府规制政策存在较大的作用空间,能够更大程度地改进社会福利。相比于传统单边市场,双边市场中无形的手会发挥更多不利于效率和福利改进的作用,基于社会福利改进目标的政府价格干预行为具有更大的作用空间。[27]

从规制实践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机关在处理双边市场中的垄断问题的确面临两难的选择。一方面必须承认双边市场模式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率和企业经营效益,进而在实现经济的平稳增长、保障社会的劳动就业、增加国家的经济实力等方面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必须面对平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实在在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由此导致的损害市场秩序、减损消费者福利以及阻碍技术进步的后果。而且双边市场经济理论的不成熟和相关反垄断法理论缺乏深入研究的现状,使得反垄断机关对这类产业进行规制时无法得到有力的理论支持,担心在沿用基于传统单边市场发展起来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可能会造成扼杀创新、损害经济效率等负面效果。(www.xing528.com)

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只要没有列为豁免范围的产业或行为应一律平等适用。平台企业亦属于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其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当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虽然双边市场有自身独特的运行机制,这的确是与传统单边市场所不同的,反垄断法要尊重双边市场的特点,反垄断机关在适用反垄断法时亦应根据双边市场的特点对既有制度的执行作进一步完善。但是这只是“如何适用”的问题,而非“是否适用”的问题。互联网行业的技术或结构变革并没有大到足以使该行业免于反垄断审查,若该行业内的优势企业从事阻碍创新的私人行为同样也会带来巨大的社会福利损失。[28]对双边市场中的竞争行为进行积极的研究探索和合理的引导规范,对于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是必须和有益的。即便个案出现了偏差,也可以及时纠正,并可以作为执法的借鉴。美国对微软垄断案的持久调查,促成了谷歌的壮大,而对谷歌垄断案的调查,也给了脸谱等新兴企业展壮大的机会。[29]不能因为理论上的不成熟而逡巡不前,甚至对双边市场中的限制竞争行为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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