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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规制双边市场的结构标准及规制研究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凌薇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来说,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有市场结构标准、市场行为标准、市场绩效标准。但是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效应特征及平台对用户的锁定效应等等因素,导致平台企业的市场份额极易形成寡头垄断格局,同时信息产品的高技术含量使产品更新换代极为迅速,这些都导致市场结构标准适用上出现一些新的问题。[19]第二,双边市场的市场结构呈现出快速变动的特征。

一般来说,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有市场结构标准、市场行为标准、市场绩效标准。由于市场行为标准和市场结构标准在现实中的可操作性不强,而市场份额对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故市场结构标准被广泛采纳。[17]我国《反垄断法》第19 条对利用市场份额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几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效应特征及平台对用户的锁定效应等等因素,导致平台企业的市场份额极易形成寡头垄断格局,同时信息产品的高技术含量使产品更新换代极为迅速,这些都导致市场结构标准适用上出现一些新的问题。

第一,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是双边市场的运行机制所致。双边市场结构之所以呈现寡头垄断状态,是由其内在运行机制决定的。在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需要采取策略使基础用户达到一定的临界规模之后,双边市场运行机制才会发挥作用,体现在市场结构的变化上,就是平台企业的市场份额从初期的缓慢增长转变为迅速增长的过程。而突破临界规模的平台企业在交叉网络效应的作用下会非常迅速地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加之平台对用户产生的锁定效应,很容易形成寡头垄断的格局。[18]基于传统工业经济特点所形成的竞争理论未能考虑到双边市场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通过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革新而获得显著市场份额的平台企业,就可能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而受到反垄断法的严格监管。[19]

第二,双边市场的市场结构呈现出快速变动的特征。在传统工业经济环境中,经营者的产品如钢铁、石油等的生产具有持续性和先发优势,高市场份额一旦形成就很难改变,经营者可以长期保持自身的市场优势,从而逐渐拥有决定价格等交易条件的力量。但是信息社会背景下产品的低边际成本、高技术含量等特征使得经营者不再如传统经济环境中那样容易保持竞争优势。虽然双边市场中的市场结构很容易形成寡头垄断的格局,但是由于双边市场中平台的技术特征非常明显,其他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对知识的创造性利用实现技术的升级更新,开发出功能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对既有平台产生强大的竞争压力,从而有可能实现在短时间内打破原有格局,形成新的市场结构。正是由于存在激烈的竞争,平台企业往往不能长期地维持竞争优势,从而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呈现出垄断与竞争双强化的趋势。[20]以中国搜索引擎市场为例,2004 年,百度、雅虎、谷歌三家公司的市场份额分别为33.1%、30.2%、22.4%,到了2013 年这一数据已经变成67.71%、0.26%、2.05%,可见格局变化非常大。[21]其中雅虎市场份额的大幅下降表明在双边市场中高市场份额并不会长久维持;同时,特定阶段形成的寡头垄断格局亦会随着技术革新、消费观念的变化等因素迅速改变。(https://www.xing528.com)

因此在双边市场中市场结构的稳定性与易变性辩证地并存。一方面由于双边市场的“赢者通吃”特点使拥有高市场份额的平台企业能够进一步巩固寡头垄断的局面,并通过各种策略行为形成较强的市场进入壁垒;另一方面技术革新、标准更替、消费观念改变等因素又在不断地推动市场份额的变动,最终又形成另一种新的寡头垄断局面。这其中垄断与竞争并存,平台企业的市场地位相互转化是一种常态。一种格局的形成既是垄断与竞争博弈的结果,又是新一轮垄断与竞争博弈的开始。从某种意义上看,这种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马歇尔冲突:垄断的规模经济与竞争的效率兼得。[22]故而在适用传统反垄断法的市场结构标准时应结合具体产业的市场状态做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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