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行为分析的基本观点是,垄断的市场结构并不一定导致垄断行为,真正对竞争带来损害和威胁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反垄断法的着眼点应是经营者的垄断行为。20 世纪末,全球范围内的经济交流日趋密集,各国企业都面临着全球市场竞争的沉重压力,各国政府不得不实行“放松管制”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政策,反垄断法关注的焦点逐渐转向市场行为。
芝加哥学派的主张是市场行为分析的理论基础。波斯纳指出:“一个企业有垄断力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法律应当禁止它参与竞争。要求这个企业为那些比较缺乏效率的企业撑一把价格保护伞,是荒谬的。”[7]芝加哥学派认为占据高的市场份额的企业的高利润率并不一定是行使市场势力的结果而是高效率运营的效果,反垄断法应致力于提高经济效率(消费者福利和生产者福利),摒弃政治和社会目标,不应打击通过高效率经营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芝加哥学派的影响下,80 年代美国竞争政策发生变化,反垄断法放宽了对于企业各种市场行为的限制,同时也放松了对于非竞争性市场部门的国家调节。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合理原则受到了该理论的深刻影响,美国相应地迎来了新的企业合并浪潮,并于20 世纪90 年代初达到范围和规模的最大化。芝加哥学派学者广泛参与反垄断法实践,使美国联邦法院大大缩小了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合理原则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案件中得到广泛运用。(www.xing528.com)
新产业组织理论在芝加哥学派的基础上更加关注市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强调市场结构不再是单纯决定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外生变量,而是与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相互作用的关系,特别是认识到科技因素对竞争政策的重要影响。例如其认为在存在网络效应的市场上,拥有市场势力的经营者可以通过搭售等行为轻易地排挤竞争对手,这种排挤主要不是依赖于其产品或技术的优越性,而是在于竞争对手的产品不能与相关网络兼容。[8]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银行卡支付系统等市场中,网络效应和双边市场特征会带来垄断性的市场结构,这使包含必要专利或拥有平台设施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而可以采取拒绝交易、搭售等滥用行为会阻碍更加先进技术的发展,损害市场的效率。[9]在新产业组织理论的影响下,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先后发布了1992 年《企业横向并购指南》等一系列文件,对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进行了具体的阐述。而新产业组织理论对双边市场的关注则直接影响到其反垄断思想在新经济时代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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