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学派在有效竞争理论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了市场结构对企业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影响,提出了“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分析框架,即SCP (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范式,对美国的反垄断法实践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1.市场结构
市场结构是哈佛学派研究的重点。第一,市场集中度。如果存在着集中的市场结构,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就有可能成功地减少产量,同时把价格提高到正常收益以上的水平。这些减少产量的垄断,是一种无效率的生产组织方式。第二,产品差别化。现实中的产品在品种、等级、规格、期限等方面都会一定程度的差别;随着差别化程度的增加,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就越弱,消费者选择就越小,生产高度差别化的企业的垄断性就越强,市场上会出现垄断定价,进而会使竞争产业的效率下降。第三,市场进入壁垒。这些市场进入壁垒包括技术、行为和制度等多个方面。在技术方面,如最小最佳规模、必要资本、沉淀成本等;在行为方面,如已经进入市场的企业实行掠夺性定价等对新进入竞争者的限制;在制度方面,如政策和法律对新进入者的限制等。如果进入壁垒过高,经营者数量过少,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不足,因此又将进一步影响市场绩效,同时也会通过其效应影响市场结构。
2.市场行为
市场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上采取的策略行为,包括合谋和策略性行为、广告和研究开发等方面。市场行为标准要求企业必须遵循行为规范,不使用排他性、掠夺性手段,不存在有害的价格歧视。如果企业的市场行为损害了其他企业或消费者的利益,政府应该进行干预,制止这些行为。市场行为虽然不针对企业规模,但是由于规模大的企业通常拥有较大的市场力量,具有滥用市场力量操纵市场的倾向,其对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损害也可能更加严重,因此大企业成为反垄断法的重点规制对象。(www.xing528.com)
3.市场绩效
市场绩效是指企业在一定的市场结构下,通过一定的市场行为使某一产业在价格、产量、成本、利润、质量、品种及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最终经济成果。市场绩效的实质是反映了在特定的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条件下市场运行的效率。市场绩效标准要求市场竞争应达到所期望的市场结果,如较高的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市场供求关系能够很好地为价格所反映等。如果没有达到这些效果,政府应该进行干预。
哈佛学派认为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决定市场绩效。因此必须采取积极的反托拉斯政策和政府管制以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以改善市场结构,获得良好的市场绩效。因此哈佛学派也被称为“结构主义学派”。哈佛学派的理论思想对20 世纪50 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政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以至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占据产业组织理论的主流位置。在哈佛学派的影响下,美国一度认为高度集中的垄断状态即违法,对长期存在过度集中的大型企业实行分拆政策。1968 年美国《企业合并指南》就是依据市场结构理论将市场划分为高度集中、集中和有集中趋势三种情况,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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