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世纪80 年代开始,随着美国基础交通设施的快速发展,国内市场不断扩大和繁荣,众多大型企业迅速发展起来。许多企业之间通过合伙、合并方式不断扩大规模,市场集中度明显提高,许多托拉斯形式的大企业频繁实施掠夺性定价、排他性交易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威胁到市场势力弱小但是拥有广泛政治影响力的中小企业的生存。当时处于美国主导地位的平民主义者同情弱小企业,认为中小企业的大量破产有悖于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思想,国家应该保障各种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机会。在这种政治氛围中,美国国会制定了《谢尔曼法》,该法第二条是美国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成文法规定。
《谢尔曼法》是对英国普通法禁止限制贸易活动的继承,充满着亚当·斯密所主张的古典经济学思想,规定对竞争的不正当限制、垄断、图谋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方法均属违法行为。脱胎于封建主义重商学说的古典经济学开创竞争理论先河,其代表人物亚当·斯密(Adam Smith)从新兴资产阶级利益出发,提出以自由竞争反对政府干预市场。斯密认为,每个人努力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能够更加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3]后来经济学家称其为“看不见的手”,即通过市场自由竞争的作用,市场个体利益与社会总体利益之间可以实现协调发展。因此古典经济学派主张经济发展的动力是竞争,垄断阻碍经济增长,会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古典经济学派主张实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但没有认识到自由竞争与垄断的关系,也没有提出何种竞争才能够保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一致的具体政策建议。
2.新古典经济学时期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新古典经济学派对自由竞争理论进行修改,提出了完全竞争的模型:市场上存在大量的卖者和买者,卖者或买者对市场都不具有支配力;产品是同质的,可互相替代而没有差别;生产要素可自由流动,不存在进入或退出障碍;卖者和或买者间不存在共谋、暗中配合行为;卖者和买者能够灵活和及时掌握市场信息,能够迅速适应市场情势变化。完全竞争理论说明了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条件下,产品可以实现最低价格,而垄断性的市场则导致产品的价格大大高于成本,这对现代竞争法产生了一定影响。[4]但由于该理论研究的是一种静态的市场状态,不能反映动态的竞争市场状况,与现实情况差别较大。(www.xing528.com)
3.不完全竞争理论
20 世纪30 年代,张伯伦(E.H.Chamberin)和罗宾逊(J.Robinson)提出不完全竞争理论,认为完全竞争与完全垄断是两种极端情况,现实的竞争不是完全竞争,而是垄断竞争或者是不完全竞争。张伯伦认为,垄断与竞争力量的混合来源于产品的差别性,进一步说是来源于产品本身物质的或法律上的特征,或者销售的不同条件。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虽然生产者可以借助产品的差异性实现一定程度的垄断意图,但是市场主体之间仍然存在竞争。该理论仍然将完全竞争视为理想状态,并认为其应该成为国家竞争政策的目标。
4.有效竞争理论
美国早期的反垄断法在倡导古典竞争思想的同时,也在倡导关于民主和自由的政治理念,导致美国最高法院在适用反垄断法时常常忽视反垄断法的经济效率目标。20 世纪40 年代,克拉克(J.M.Clark)发表论文《关于有效竞争的概念》,提出了有效竞争理论,认为如果一种竞争是有益的并且是可以实现的,就是有效竞争。有效竞争理论认为产品的适度差异,特别是具有紧密替代关系和较多知识技术含量产品推动的竞争,是更为可行和有效率的。有效竞争理论的提出是竞争理论的决定性转折,它承认了垄断存在的合理性,并且认为经济进步和垄断因素是联系在一起的。随着20 世纪中叶以后产业组织理论的发展,反垄断法具有了更加坚实的经济学理论基础,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相关立法及适用逐渐具有了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科学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