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ns 从平台功能的角度将双边市场分为市场制造者、需求协调者和受众创造者。[21]
1.市场制造型
这类市场中的平台主要功能是为双边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提高双边用户搜索交易对象的效率和交易双方配对成功的可能性,吸引双边用户的共同参与。典型形态为电子商务市场。这些产业投资成本较低,市场集中度不高,竞争较为充分,通常不会呈现出垄断特征。
2.需求协调型
这类市场中的平台企业向两边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实现双边用户的共同参与。如Windows 操作系统能兼容很多应用软件,因此用户更多地选择适用Windows 操作系统。与此同时,随着Windows的用户增多,更多的应用软件商以该操作系统作为研发和运行平台,进而又提升了软件的用户数量。这些产业的市场集中度比较高,市场结构呈现出寡头垄断的特征。(www.xing528.com)
3.受众创造型
这类市场中的平台企业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向读者、观众、网民等受众提供优质的内容,尽可能地吸引更多的受众使用平台,进而增加广告商到平台上投放广告的动机。广告支持型的双边市场大都属于此类,如网络搜索市场、电视媒体市场等。广告对受众既可能产生正的网络效应,也有可能产生负的网络效应;但是受众的规模对广告的投放呈现正的网络效应。
这种分类基于平台功能的分类有助于理解平台的特点。平台的基本功能是媒介双边用户的交易,但是在具体的商业模式下又有所不同。平台或是提供高效而廉价的贸易环境,或是连接具有依赖性和互补性的相互需求,或是以庞大的基础用户吸引广告上投放广告。其不足之处在于:第一,在现实中,平台的这些不同功能并非泾渭分明,例如电子商务市场中的平台既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交易信息,又通过服务使双方实现了需求。第二,这种理论的区分也无太大实际意义。理论的分类是理性认识事物的基础方法,分类的标准主要源于事物的本质特征,并用以区分事物的不同种类。以平台的功能作为标准,是一种经验直觉上的认知,并未对双边市场的运行机制作理性上的深入分析。因此,其分类的结果对于理论研究,尤其是对于法学理论研究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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