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垄断法适用原则方面,程贵孙、杨冬梅分析了平台企业竞争性策略行为对单边市场理论提出的挑战,从垄断定价、掠夺性定价、交叉补贴、捆绑销售等行为进行研究,指出不能简单套用传统单边市场的竞争理论来解释平台企业的策略性行为。[41]程贵孙基于平台企业的非对称倾斜价格结构分析了目前对平台型产业反垄断规制的若干理论误区。程贵孙、李银秀认为市场结构与垄断地位、滥用市场势力、掠夺性定价、垄断协议是双边平台型产业反垄断规制改革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几个关键性问题;对双边平台型产业的反垄断规制不能简单凭借传统单边市场规制标准来界定,而要从双边平台型产业本身的特点和竞争环境出发谨慎对待。[42]于馨淼认为利用双边市场理论否定搜索引擎市场或网络广告市场的单独存在并不恰当。[43]王文静认为双边市场特殊性决定了双边市场上存在复杂的定价策略和内在价格联动机制,提出了非对称价格规制和对称价格规制这两种规制思路。[44]焦海涛认为,双边市场理论并没有解决双边市场下反垄断法如何适用的问题;反垄断机构应保持执法谦抑。[45]孙佳梅、周正认为双边市场平台上垄断的市场可以促进平台上的企业有效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应控制双边市场的步伐,使其平稳有序地发展。[46]
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Evans 认为不能够仅关注平台的一边市场,而应该考量两边市场的竞争约束。[47]Evans 和Noel 认为平台企业的价格变化对用户需求的影响存在乘数效应。[48]李剑认为在双边市场条件下平台企业面临的竞争约束较单边市场企业更加复杂,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需要改进才能适用。[49]Filistrucchi 等指出在交易型双边市场中要分析交易成本对双边之间价格传递的影响;在非交易型双边市场中需要分析间接网络效应的强度。[50]他在另一篇文章中对究竟是需要界定两个市场还是一个市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在交易型双边市场情况下只需要界定一个市场,而在非交易型双边市场情况下需要界定两个市场。[51]蒋岩波认为应该从平台企业的利润来源角度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52]苏华认为,多边平台的相关市场界定具有特殊性,应该从多边市场的特征出发,调整SSNIP 测试、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等分析工具,以有效地规制多边平台的竞争行为。[53]黄勇、蒋潇君认为,在界定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时应考虑来自双边的竞争性产品,同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越过“相关市场”界定这一传统理论中的必备环节直接认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达到有效节省反垄断法司法与执法成本、提高司法与执法效率之目的。[54]侯利阳、李剑认为双边市场理论虽然关注到了网络用户和广告商之间的关联性,但是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而其理论内部的调整也并不成功;对此,在单边市场语境下从上、下游的角度理解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能够简化对商业模式的理解,明确争议发生的领域,从而确定相关产品市场。[55]
由于互联网产业通常具有双边市场特征,许多学者对互联网产业进行了研究,这些结论对深入分析双边市场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吕明瑜认为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应该弱化传统市场中市场份额标准的作用,同时强化市场进入壁垒的分析研究。[56]张素伦认为,不能因为互联网的免费服务而否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要通过网站访问量、搜索请求量等指标多方面的计算市场份额,同时应重视网络效应对市场壁垒强度的影响。[57]叶明研究了互联网行业的网络外部性、用户锁定效应和边际成本递减等特点,认为应当通过适当提高市场份额比例、改进市场份额计算方法来改革市场份额推定法;同时重视考察是否存在技术标准壁垒和转移成本壁垒,充分考量互联网企业的研发资本、盈利能力、关键技术拥有量和技术创新能力等因素。[58]杨文明认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竞争行为深受双边市场影响,平台企业的免费定价极易与掠夺性定价行为混淆而招致反垄断规制;应正确分析双边平台企业的定价与成本,不能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免费定价策略等同于掠夺性定价行为。[59]
在对具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研究方面,Rochet 和Tirole 认为借记卡与信用卡的捆绑可以通过再平衡效应来提供效益与社会福利。[60]王为农、许小凡认为,传统的单边市场模式已无法将市场支配地位与优势地位进行清晰区分,将双边市场模式引入反垄断法领域为大型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认定和规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理论架构。[61]叶卫平认为平台定价具有内在的合理性,通过考察银行卡组织、电信黄页、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相关案例,指出反垄断规制应注重在于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壁垒的高低以及平台总成本的计算。[62]吴太轩认为,在规制互联网企业的搭售行为时,可以在搭售的违法性被证明前借鉴德国的“滥用监督”制度,既可以高效地维护互联网双边市场的开放性,又可以先行监督并禁止争议企业继续实施搭售行为。[63]张江莉通过对平台的多维度考察,认为平台的盈利模式都是在核心产品和补足品之间补贴的结果。作者结合3Q 反垄断诉讼对相关市场界定、SSNIP 方法的适用、市场力量的评估及消费者保护等问题作了探讨。[64]张志伟认为中国现行有关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则存在标准不明晰、可操作性差等不足,无论是立法者、执法者还是司法者都必须秉持“谦抑性”精神,结合行业特点理性反思单边市场反垄断逻辑在双边市场中的可适用性,对个案进行合理性分析。[65]陈伟华认为,互联网领域限制竞争分析要以消费者的整体利益、间接利益保护作为衡量标准,改变经济分析范式,以谨慎谦抑的态度进行反垄断执法。[66]黄勇、杨利华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的掠夺性定价行为进行了研究,认为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中已经形成了寡头垄断的竞争格局,存在着对掠夺方有利的市场结构,需要结合平台两边市场的总成本和总价格、平台企业提高价格的能力及交叉补贴等方面来认定掠夺性定价行为。[67](www.xing528.com)
近年来国内经济学、管理学领域的研究生以双边市场为选题的硕、博士论文日益增多。博士论文主要有:朱振中的《基于双边市场理论的产业竞争与公共政策研究》(北京邮电大学,2006 年);纪汉霖的《双边市场定价策略研究》(复旦大学,2006 年),程贵孙的《基于双边市场理论的传媒产业运行机制与竞争规制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7 年);王昭慧的《基于双边市场理论的电信双边市场应用及规制研究》(北京邮电大学,2009);张凯的《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的非价格竞争策略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2010 年);周正的《基于双边市场理论的电子商务平台竞争规制研究》(东北财经大学,2010 年);王娜的《双边平台企业价格策略研究——以视频游戏平台为例》(武汉大学,2011 年);傅联英的《中国银行卡市场的弱双边市场特征及其价格结构策略研究》(复旦大学,2011 年);于霞的《基于双边市场理论的大型零售商定价研究》(天津大学,2013年);王旭海的《不同业务的双边市场平台博弈研究——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为例》(云南大学,2013 年);林翔的《互联网时代媒体经济发展研究——基于平台经济理论》(武汉大学,2013 年);傅瑜的《中国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策略与市场结构研究》(暨南大学,2013 年);王法涛的《电子商务平台纵向关系治理及竞争策略研究》(北京邮电大学,2014 年)等。
法学专业研究生以双边市场为选题的硕士论文已有不少,但是博士论文不多。有以研究互联网产业为视角对双边市场进行反垄断法研究的博士论文,有尚芹的《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辽宁大学,2014 年);蒋潇君的《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 年)等。
关于双边市场理论专著方面,有程贵孙的《互联网平台竞争定价与反垄断规制研究——基于双边市场理论的视角》(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王谢宁的《互联网双边平台的企业行为、模式与竞争策略》(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徐晋的《平台经济学(修订版)》(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李小玲的《基于双边市场理论的搜索广告平台动态运作机制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李雪静的《双边市场的平台竞争问题研究》(上海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尚秀芬的《基于双边市场特征的企业动态竞争策略与规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 年版),张志伟的《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研究:基于双边市场下的法经济学视角》(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 年版),钱炳的《基于双边市场的网络型企业治理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15 年版)等。总体来说专著数量并不多,这与国内对双边市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不够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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