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不确定性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特征,那么双边市场对反垄断法的影响愈发地增强了这种不确定性。从奇虎诉腾讯案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在规制双边市场条件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还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
第一,从宏观上看,反垄断法应对双边市场持何种态度。这个问题又可以进一步细化成三个具体问题,即:其一,反垄断法是否可以适用于双边市场,其二,是否应当关注双边市场的特殊性,其三,是否要在理论和制度上做进一步的调整或完善。反垄断法产生并发展于传统经济,在长期的研究和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系统的理论与制度。反垄断法天然与经济学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概念、模型与理论发展的借鉴使反垄断法对经济学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而双边市场虽然长期存在于传统经济中,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其不同于传统市场的特征越来越明显。经济学界关注并系统研究双边市场理论只不过短短十几年的历史,并且许多基础理论尚不成熟,对双边市场是否需要反垄断规制亦无统一的认识。经济学理论支撑的缺乏导致反垄断机关对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于双边市场,如何看待双边市场的特征,在规制实践中如何作出调整等方面表现出模糊性和不一致性。这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奇虎诉腾讯案的判决中可见一斑。
第二,从微观上看,在双边市场条件下反垄断法应如何完善具体的制度规范。从传统上来讲,规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一般地思路为:先界定产品或地域等相关市场,对被诉企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然后在此基础上对被诉行为是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认定,最后依据反垄断法进行责任追究。在上述每一个环节中,如何针对双边市场作出具体完善,是摆在理论和实践面前的现实课题。例如,在界定相关市场中应如何考虑双边市场的特殊市场结构,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应如何考虑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中应如何考虑双边市场特有的运行机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如何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等等。(www.xing528.com)
奇虎诉腾讯案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双边市场条件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了最新的注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未认定腾讯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对于有关的认定及其依据引起了学界的热议,该案的讨论仍将继续,并且作为研究双边市场中的垄断行为的典型案例,仅仅是一个开始。逐渐形成的一个共识是,双边市场的发展自有其内在规律,不能简单地沿用传统理论来解释平台企业的有关行为。面对多元的竞争约束应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受到交叉网络效应影响的平台企业市场支配地位如何认定,行为的竞争效果如何权衡,都是反垄断法在双边市场模式中适用遇到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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