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本案证据显示平台之间的竞争已不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而是目前互联网企业之间客观存在的竞争状况。本案当事人腾讯和奇虎是国内市场份额和网络技术均领先的两个客户端软件经营者。从传统角度来看,腾讯和奇虎最初分别在即时通信服务市场和网络安全服务市场起步,各自经营的核心产品其实并非处于同一市场。但是双方当事人均借助平台模式实现快速发展,先以免费的服务吸引大量用户,再以巨量的用户资源经营增值业务和广告以实现盈利,并且都发展出了多元化平台,如腾讯发展C2C 平台及微信平台、奇虎发展360 搜索平台等。这种模式必然导致竞争的主要焦点集中于客户资源的争夺,而这实质上就是用户注意力的争夺,这才是本案的缘起。实际上,这也正是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各自经营即时通信和安全杀毒产品,却会爆发“3Q 大战”的真正原因所在。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亦指出:本案被诉垄断行为发生时,互联网的平台竞争特征已经比较明显。互联网经营者通过特定的切入点进入互联网领域,在不同类型和需求的消费者之间发挥中介作用,以此创造价值。在这种环境下,互联网经营者为了获取广告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盈利,既在争夺用户注意力方面存在竞争,又在争夺广告主方面存在竞争。[3]事实上腾讯和奇虎之间在本案前后爆发了一系列的诉讼(包括反垄断诉讼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诉讼),充分体现了二者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竞争关系。这种竞争关系的存在,与其说是由于业务范围的拓展,不如说是商业模式的发展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而相关市场的界定,实质上就是判断经营者在何种市场上面临竞争约束。双边市场中竞争主体的平台化及竞争的多元化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必定产生影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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