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11 月15 日,一审原告奇虎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地区的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市场。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市场份额达76.2%,QQ 软件的渗透率高达97%。由此可以推定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具有强大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可以有效提高价格,阻碍竞争对手的进入、发展与壮大,排除相关市场内的竞争。由于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用户群庞大,其他潜在竞争者难以进入相关市场,即便进入也难以形成有效竞争。(2)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妨碍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2010年11 月3 日,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发布《致广大QQ 用户的一封信》,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奇虎公司的360 软件,否则停止QQ 软件服务;拒绝向安装有360 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360 软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了360 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 空间,在此期间大量用户删除了奇虎公司相关软件。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限制交易。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将QQ 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相捆绑,以升级QQ 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 医生,构成捆绑销售。(3)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应对其垄断民事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导致奇虎公司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主要是: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其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经过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认定:
第一,关于相关市场界定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奇虎公司界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过窄。奇虎公司关于综合性的即时通信产品及服务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也并不局限于中国大陆地区,而应为全球市场。
第二,关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即使在奇虎公司所主张的最窄的相关市场即中国大陆地区的综合性即时通信产品和服务市场上,亦不能仅凭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该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超过50%而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既不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也不具备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在该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www.xing528.com)
第三,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用户二选一)的实质属于限制交易的行为,但其在即时通信服务市场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相关行为没有限制用户的选择权,具有经济合理性,未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的效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搭售行为不能成立。
据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 年3 月28 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奇虎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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