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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含义与方式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认是执行的前提,一项外国(法域)裁决如被执行,则其效力必然已得到管辖法院的承认,从这个意义上讲,“承认”被并入“执行”。就中国区际仲裁裁决而言,应只包括各法域相互执行彼此的仲裁裁决的情况。在“一国两制”的情形下,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确认外法域仲裁裁决的效力是不言而喻的,不必专门确立一套程序和条件。同时,各法域在执行本地仲裁裁决时,无须以与外法域协调为必要条件,不必纳入区际仲裁裁决的执行体制。

国际商法: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含义与方式

(一)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含义

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是指法院或其他法定的有权机关,承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终局约束力并对不自觉执行的一方经申请予以强制执行的制度。国际商事仲裁作出后,在最理想的状况下,是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结果。原则上当事人双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那么对于裁决结果就应该心悦诚服才是。但有些当事人在不利的裁决作出之后,会有所不平,甚至不自动履行该裁决。而在非裁决地国执行该裁决,更是困难。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具有密切的关系。承认是执行的前提,一项外国(法域)裁决如被执行,则其效力必然已得到管辖法院的承认,从这个意义上讲,“承认”被并入“执行”。但是,承认裁决并非没有独立的价值,裁决的承认并不必然导致裁决的被执行,如一项裁决的内容成为关联诉讼案的证据,法院承认它就足够了。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第3条规定:“各缔约国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内国仲裁裁决附加过苛之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显然,公约肯定承认具有独立的价值,即承认裁决的拘束力是缔约国的一项基本义务。另一方面,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如向法院就同一争议事项提出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可凭有效的仲裁裁决要求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终结诉讼。总之,仲裁裁决的承认在于固定、确认裁决的效力,防止当事人反言;仲裁裁决的执行则是法院根据胜方当事人的申请,以查封、扣押、强行划拨银行存款等强制手段迫使败方当事人履行裁决。正因为如此,实践中,当事人主要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通常说来,从一国的角度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包括三种情况:内国仲裁裁决在内国法院的执行、内国仲裁裁决(无论有无涉外因素)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或非内国)仲裁裁决在内国的承认与执行。就中国区际仲裁裁决而言,应只包括各法域相互执行彼此的仲裁裁决的情况。在“一国两制”的情形下,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确认外法域仲裁裁决的效力是不言而喻的,不必专门确立一套程序和条件。同时,各法域在执行本地仲裁裁决时,无须以与外法域协调为必要条件,不必纳入区际仲裁裁决的执行体制。(www.xing528.com)

(二)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方式

从国际实践看,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将外国仲裁裁决视为法院判决,除适用国际条约外,基本按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执行。如欧洲的意大利、葡萄牙等国,拉丁美洲大多数国家以及亚洲的泰国、伊朗等一些国家采用这种做法。第二种:将外国仲裁裁决视为合同之债,这种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较为普遍,执行外国裁决要由当事人基于该裁决提出普通法诉讼。在这一方式下,外国裁决的执行要较上一种方式容易。第三种:将外国裁决视为本国裁决。如法国基本上把执行内国裁决的规则扩大适用于外国裁决,日本也没有专门的承认及执行外国裁决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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