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得是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如须指定3名仲裁员,则由双方当事人各指定1名仲裁员,然后由被指定的两名仲裁员指定第3名仲裁员,并由其担任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的国籍应当不同于双方当事人的国籍。这是国际仲裁的习惯做法,其目的是保证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的中立性,防止他们因与当事人的国籍相同而在仲裁员袒护本国的当事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得是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如双方未约定选任1名独任仲裁员,则应指定3名仲裁员。如双方同意指定1名独任仲裁员,该仲裁员的国籍应不同于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如须指定3名仲裁员,则由双方当事人各指定1名仲裁员,然后由被指定的两名仲裁员指定第3名仲裁员,并由其担任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的国籍应当不同于双方当事人的国籍。这是国际仲裁的习惯做法,其目的是保证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的中立性,防止他们因与当事人的国籍相同而在仲裁员袒护本国的当事人。
联合国仲裁规则的特点之一是,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由于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仲裁人员人选达成协议而影响仲裁的进行。其办法是由一个叫做“指定仲裁员的机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指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指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就“指定仲裁员的机构”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海牙常设仲裁法庭秘书长任命“指定仲裁员的机构”。它可以是一个现存的仲裁组织或商业团体,也可以是某个个人。(www.xing528.com)
仲裁地点得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如双方当事人未能就仲裁地点达成协议,则应由仲裁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仲裁的地点。仲裁员应适用双方当事人规定适用于其合同的法律,如双方当事人对此未做规定,仲裁员可按其认为适用的法律冲突规则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但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员都应当考虑合同条款的规定和贸易惯例。在作出仲裁裁决以前,如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仲裁员可以发出停止仲裁程序的命令,也可以以仲裁裁决的方式记下调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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