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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中的仲裁程序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全国性的仲裁机构。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没有统一的仲裁员名单,对仲裁员的国籍没有任何限制,双方当事人可以指定任何国家的公民为仲裁员。这是瑞典仲裁的一个特点,其目的是使仲裁院牢牢掌握决定仲裁庭主席和独任仲裁员人选的权力。仲裁庭必须在指定仲裁员之日起1年内作出裁决。

国际商法中的仲裁程序

(一)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最重要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院由伦敦商会和伦敦市指定的委员组成,其行政管理权操在伦敦商会手中。该仲裁院既受理双方当事人自愿提交仲裁的案件,也可以对法院转交的商事仲裁案件进行仲裁。仲裁院备有仲裁员手册,除当事人有不同的规定外,一般是由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该院的一个特点是设有“应急委员会”,在遇有紧急案件时,该委员会有义务立即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公断人对有关案件进行审理。票据该院的仲裁规则,仲裁员的权力比较广泛,例如,当案件涉及外地市场价格时,仲裁员有权要求该地的商会、行业公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物价证明书,并以此作为仲裁的依据。对于纯属商品品质方面的争议,例如关于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货样或者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的争议,仲裁员可进行非正式和简易的审理,即仲裁员可把货物同货样或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比较,并于审阅有关单证后,无须听取双方当事人口头提出的证据或理由,即可作出裁决。

(二)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它是由1922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协会和1925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基金会合并组成的。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其他城市设有分会。仲裁协会备有仲裁员名册,其中载有居住在全国一千五百多个城市的一万名以上的各界人士的名单。按照该协会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员的国籍没有任何限制,而且还规定如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公民,则中立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由不同于双方当事人国籍的人员担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指定仲裁员的方式没有达成协议,则由仲裁协会把仲裁员名单写成一式两份,分别送交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须于7天之内把不同意的人员从名单中划去,并在余下的名单中编列号码标明先后次序,退回仲裁协会,由仲裁协会参照双方当事人所标示的先后顺序代为指定仲裁员。如果当事人不按规定的时间退回名单,就认为是对名单全部同意没有异议。(www.xing528.com)

(三)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全国性的仲裁机构。由于瑞典在政治上是中立国,近年来该仲裁院已逐渐发展成为所谓东西方国际贸易仲裁的中心。我国从西欧、北美进口的成套设备合同,有相当一部分是规定在瑞典进行仲裁的。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没有统一的仲裁员名单,对仲裁员的国籍没有任何限制,双方当事人可以指定任何国家的公民为仲裁员。按照该院仲裁规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自行确定仲裁员的人数,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则按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则按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各指定1名,另1名须由仲裁院指定,并担任仲裁庭的主席。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预定由1名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则该独任仲裁员亦必须由仲裁院指定。这是瑞典仲裁的一个特点,其目的是使仲裁院牢牢掌握决定仲裁庭主席和独任仲裁员人选的权力。仲裁庭必须在指定仲裁员之日起1年内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必须说明理由,否则法院有权以裁决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为理由予以撤销。当事人如对裁决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决后60天内向法院提出,如果超过了上述法定期限,就不能再对裁决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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