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关仲裁程序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仲裁申请是提起仲裁的必要法律程序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只受理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以书面方式提出仲裁申请的案件。申诉人在仲裁申请书中应写明下列内容:①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和地址;②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③申诉人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在提出仲裁申请时,申诉人应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手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同时,申请人还应按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仲裁规则第8条规定,被诉人应当在收到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0天内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同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被拆人对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案件,如要提出反诉,应在上述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内提出,在反诉书中应写明反诉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被诉人在提出反诉时,还应按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向仲裁委员会办理有关仲裁事项。代理人可以由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担任。
(二)仲裁庭的组成(www.xing528.com)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通常由3人组成。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1名仲裁员,然后由仲裁委员会主席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3名仲裁员作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仅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其具体做法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在双方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情况下,如果被诉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0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他们认为合适的仲裁员。列入仲裁员名册的仲裁员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从对国际经济、科学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的。他们当中既有中国公民,也有一些外籍人士。这是新的仲裁规则的一个重大的变化。按照原来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只能由中国公民担任。这次修改仲裁规则时,吸取了国际商事仲裁的习惯做法,聘任了一些外籍人士为仲裁员,这就给当事人们特别是外国当事人在选定仲裁员时有更大的选择自由,从而增强其在中国进行仲裁的信心。新的仲裁规则的另一个重大的变化,是在规则中增加了有关要求仲裁员回避的内容,这也是原来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所没有的。按照新规则第18条的规定,被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该仲裁员回避。有关仲裁员回避的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作出。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仲裁的公正性,避免由于有利害关系的仲裁员参与仲裁而可能发生的偏差。
(三)应当开庭审理案件
仲裁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第22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或提出申请,仲裁庭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开庭审理的日期,由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商定,并于开庭前3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12天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要求,由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商议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地点一般应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北京进行审理。但经仲裁委员会主席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审理。仲裁庭在开庭审理案件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则由仲裁庭作出决定。仲裁规则还规定,在仲裁庭开庭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裁决。仲裁裁决按照仲裁规则第32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书。凡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应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作为记录附卷。仲裁庭对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由仲裁庭全体或多数仲裁员署名。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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