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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仲裁协议种类及法律效力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二)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为将来某项争议交付仲裁而订立的专门协议,这种协议独立于合同,一般是在争议发生之后才达成的。根据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际商法:仲裁协议种类及法律效力

除有的国家,如美国并不否认仲裁协议可以口头形式存在以外,绝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和实践以及国际条约都不承认所谓的“君子协定”,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存在。在书面形式中,仲裁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都包含在主合同内,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这是目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拟定有自己的示范仲裁条款,推荐给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采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第3条就规定:“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先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arbitration agreement or submission agreement)是指双方当事人为将来某项争议交付仲裁而订立的专门协议,这种协议独立于合同,一般是在争议发生之后才达成的。在国际上也有不将上述两种类型加以区分的,统称为仲裁协议。(www.xing528.com)

(三)仲裁特别约定

仲裁特别约定,即为双方当事人在往来信函,如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中,同意交付仲裁的意思表示等,是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的特别约定。

根据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日后如果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出仲裁,无需另外再签订任何同意提交仲裁的协议,只有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才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提交仲裁之前达成一项提交仲裁的协议。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与我国的做法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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