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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中的外国及国际仲裁机构和规则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当今世界上提供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服务较多的和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大中心。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同20多个外国仲裁机构保持联系,并订有双边协议。由于联合国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

国际商法中的外国及国际仲裁机构和规则

当今世界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常设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其一般可分为国际性、地区性、国别性等仲裁机构。

(一)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

1.国际商会仲裁院(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

该机构成立于1923年,是国际商会下设的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会的总部设在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当今世界上提供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服务较多的和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大中心。

2.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ates,简称为ICSID)

该中心于1965年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倡导下,签订了旨在解决有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纠纷的《解决缔约国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生效,目前已有近百个成员国。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设在美国华盛顿,专门处理国际投资争议。

(二)地区性常设仲裁机构

1.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拉丁美洲国家成立的一个区域性国际仲裁组织。1975年拉美12个国家签订了《美洲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2.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商事仲裁中心

该中心是由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组织设立并制定仲裁规则。该仲裁中心设在泰国曼谷

(三)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

1.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AISCC)

它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全国性的仲裁机构。瑞典在政治上是中立国,国际上认为该仲裁院在解决东西方经贸争议问题方面是较理想的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同该仲裁院建立了业务上的联系,并且建议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时,对该仲裁院以优先考虑。

2.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简称为LCIA)

它成立于1985年,制定、使用了新的《伦敦国际仲裁规则》,当事人也可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www.xing528.com)

3.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它成立于1910年,设在瑞士的苏黎世,有《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该仲裁院既受理国内商业和工业企业之间的争议案件,也受理涉外经济贸易争议案件。由于瑞士在政治上是中立国,国际上较多的经贸纠纷都交给它仲裁。

4.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简称AAA)

它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纽约市,并在全国各地设立分会,是全国最大的综合性常设仲裁机构。美国仲裁协会是民间常设仲裁机构,有《商事仲裁规则》。它同我国仲裁机构建立了业务联系,中美两国仲裁机构成功地联合调解解决过两国贸易中发生的争议案件。

5.日本商事仲裁协会(Jap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它成立于1950年,总营业所设在东京,在神户、名古屋、大阪和横滨也设有营业所。它有《商事仲裁规则》。该仲裁协会除进行仲裁工作外,还从事对仲裁人员的培训,同外国仲裁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等项工作。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同20多个外国仲裁机构保持联系,并订有双边协议。

6.香港国际仲裁中心(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简称HKIAC)

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

又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它成立于1956年,原名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又于1988年改为现名,并于2000年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仲裁委员会先后于1989年和1990年分别在深圳特区和上海市设立了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并于1999年在重庆、成都、长沙、福州和大连设立了5个办事处。仲裁委员会和其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是一个整体,在整体上享有一个管辖权,适用统一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

(四)仲裁规则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1976年在第31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这套规则是供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的,它在任何国家都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由于联合国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但是为了便于仲裁的进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协议中指定任何一个常设仲裁机构,委托它负责仲裁的行政管理工作。

2.国际商会仲裁院和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它是一个处理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主要任务是:①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适用;②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员;③决定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④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该仲裁院现行仲裁规则是1975年6月1日开始生效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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