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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规则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原中央人民政府于1954年通过决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委员会同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58年,国务院又作出决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这是我国两个民间性质的常设仲裁机构。该规则业已经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于1989年7月1日起正式使用。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规则

(一)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原中央人民政府于1954年通过决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委员会同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58年,国务院又作出决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这是我国两个民间性质的常设仲裁机构。其中,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曾作过两次变更,一次是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另一次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受理案件的范围也有所扩大,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一切争议。此外,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广东省深圳特区设立了办事处,就近处理与深圳特区有关的涉外经济贸易案件。199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在上海设立了一个分会。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www.xing528.com)

我国第一个仲裁规则,是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56年制订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这个规则使用了三十多年,其中有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对外开放的要求。因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如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并参照国际惯例,对该规则进行了重大修改,制定了一项新的仲裁规则,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该规则业已经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于1989年7月1日起正式使用。该规则分为总则、仲裁程序和附则三章,全文共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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