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就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
仲裁是解决对外经济贸易争议的一种使用比较普遍的方式,它既不同于友好的协商和调解,也不同于司法诉讼。同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和调解的做法相比较,仲裁的特点是有仲裁员参加,而且仲裁员是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这种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如果败诉一方不自动执行裁决,胜诉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予以强制执行。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
仲裁之与诉讼而言有其固有的特征:
1.仲裁的民间性
司法诉讼中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的管辖权,当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无须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而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传票,传唤对方出庭;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
2.提交仲裁争议的自愿性(www.xing528.com)
仲裁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任何一方都不能迫使另一方进行仲裁;仲裁机构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受理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
3.仲裁审理灵活、迅速性
法院的法官都是由国家任命或由选举产生的,诉讼当事人都没有任意指派或选择法官的权利,而仲裁员则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仲裁员也可不必像法院的法官那样严格地适用法律,而可以按照商业惯例或所谓“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因此,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仲裁比司法诉讼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有较多的选择自由,而且由于仲裁员一般多是贸易界的知名人士或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国际贸易比较熟悉,所以处理问题一般比较迅速及时。
4.仲裁审理的秘密性
仲裁一般是秘密进行的,不像法院那样公平进行审理,仲裁裁决也不必像法院裁决那样,在报纸或官方刊物上公布,所以,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更能适合双方当事人不愿将其商业秘密公之于从的要求,而且对双方贸易关系的损害也较少。
正是由于仲裁具有这些特点。因此,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当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问题时,一般都愿意采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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