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宗旨,是根据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阐明各项协定的内容,为保障缔约方享有根据有关协定产生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服务,并为多边贸易制度提出安全保证和可预见性。
对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问题,学术界一直众说纷纭,有人认为该机制是一种国际仲裁体制,有的则认为应将该机制视为一种司法性的体制或准司法性的体制。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余先予教授在研究这一问题时指出,不应该受传统的非仲裁即司法的观点的束缚而硬性地把该机制划到“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的范畴内。事实上,该机制兼有“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的特点。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既非一种国际仲裁体制,也非一种国际司法或准司法体制,而是一种兼具有两者某些特点的、具有实用价值的、集各种政治方法、法律方法和准法律方法的全新综合性争端解决机制:
(一)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争端具有特殊性
WTO的成员既包括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如欧盟。也包括实行独立的关税制度的关税领土,如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因此,WTO争端解决机构不仅要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而且要解决成员国与国际组织及单独的关税领土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与关税领土之间或者它们相互之间的贸易争端。这样的涉案当事人范围与国际司法机构相比明显较宽,如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限于国家;与国际仲裁组织相比,则略窄了一些。
(二)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滚动式的“准自动执行”程序
当事国之间协商解决争端是首要的方法,协商未果,可自愿选择斡旋、调停、调解或仲裁程序。如果这些方法仍不能解决有关争端,只要当事一方请求,有关争端就应提交给专家组程序;如果当事一方对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及专家组的法律解释存在疑虑,则可提交上诉程序。上诉机关的报告一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当事方应无条件接受,否则DSB可授权申请国采取补偿或报复措施。可见,争端解决程序吸收了国际公法关于解决国家争端所采用的法律的解决方法仲裁和国际诉讼,但同时又规定了协商、斡旋、调停和调解等政治的解决方法。
(三)管辖权的强制性(www.xing528.com)
除非当事方协议以其他方法来解决纠纷,否则只要任何一方因争端未决而提出建立专家组或起诉,另一方必须应诉,双方均须尊重有关机构对裁决和建议执行情况的监督。相比之下,国际法院只有在当事国自愿的条件下才有管辖权。可见,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权,不仅强于国际仲裁组织,而且强于国际司法组织。
(四)争端解决程序体现了自力救济和法制主义并重的原则
成员国如果发生争端,应在尽量不诉诸DSB的情况下协商解决,特别是在当事一方不执行DSB的建议或上诉机关的裁决时,WTO允许另一方自己采取报复、补偿措施。同时,WTO也强调以法律方法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性,除要求专家小组的报告和上诉机关的裁决得到遵守外,还力图在法律上规范缔约方的自力救济行为,要求任何缔约方非经规定程序不得自行认定其他缔约方违反了有关协定的义务或者对自己根据有关协定可享受的利益;任何争端当事方非经DSB授权,不得对其他当事方采取报复措施。此外,WTO鼓励缔约方以仲裁解决贸易争端。
(五)争端解决制度具有明显的实用主义特点
WTO的争端解决程序与司法程序不同。WTO虽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争端解决制度,但其目的不是为了确定争端当事方谁是谁非,也不是为了惩罚违反有关协定的行为,而是要找到争端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恢复有关各方贸易利益的平衡。这一特点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首先,WTO强调协商解决争端,避免对抗措施;其次,专家小组在成立后仍然鼓励争端各方自行解决争端,而不是简单地适用WTO的法律确定谁是谁非;再次,在DSB审议专家小组报告时,它首先考虑的是报告中提出的建议能否为争端当事方接受;最后,即使当事方不执行DSB的建议或裁决,DSB也不是立即授权一方对另一方采取报复措施,而是促使双方再次进行协商,以找到满意的补偿办法。不难发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吸收了国际仲裁的实用主义和调和主义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很大程度的发挥,这对妥善解决贸易争端、调和矛盾、避免对抗是卓有成效的。
兼收并蓄、注重实效,这也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国际条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较之最大优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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