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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的规定与产品责任立法发展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通则》的规定,为我国的产品责任专门立法奠定了基础,也是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重大发展。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实行无过错原则,对销售者实施过错原则。

民法通则的规定与产品责任立法发展

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一些与产品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经济合同法》、《商品检验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调整某些领域内的产品责任关系,提高产品质量,起到了明确规定因制造、销售缺陷产品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分重要的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专门规定了产品责任条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的规定,为我国的产品责任专门立法奠定了基础,也是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重大发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共六章七十四条。其中第四章“损害赔偿”专门规定产品责任。该法从2000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主要内容是:

(一)产品责任原则

我国《产品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实行无过错原则,对销售者实施过错原则。

(二)“缺陷”含义

我国《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险人体健康、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三)生产者免责条件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www.xing528.com)

(四)损害赔偿

1.人身伤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费用。

2.财产损失。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五)争议解决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之间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产品责任法》规定,因产品的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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