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22日,日本《产品责任法》经过近20年的酝酿,终于由国会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法的主要内容是:
(一)产品责任适用原则
《产品责任法》排除了传统的过失责任原则,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消费者能证明产品的缺陷,无须证实厂商有无过失均可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二)“产品”与“缺陷”的含义
日本《产品责任法》所指的产品是指被制造或加工的动产,而“制造”是指将原材料制成新的物品;“加工”不仅指保有该动产的本质,而且附加其新的属性,并增加其价值,亦称“准制造”。如果制造或加工的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则该产品被认为是有“缺陷”。
(三)产品责任的主体(www.xing528.com)
日本对责任主体制造业者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指“以制造、加工或进口产品为业者”,因此,只要反复继续制造、加工或输入产品,即为制造业者,不论是以盈利为目的还是以公益为目的。除一般制造业者外,法律还规定对“自称的产品制造者”(如在产品上标示姓名、商号、商标或其他足以使人误认为其系产品制造的人)可视为产品制造者。
(四)生产者的免责情形
制造业者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可免予承担赔偿责任:①产品投入流通时,依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其缺陷;②产品被当作其他制成品的零件或原材料使用的,其缺陷是由按照其他制成品的制造者设计而产生的。
(五)损害赔偿
有关制造业者等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除依《产品责任法》外,还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范围包括:①人身伤害赔偿。受害人因使用缺陷产品而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下,责任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因受伤害而丧失工作能力所导致的消极财产损失,以及精神上的智慧财产损失;②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人应赔偿使用人因产品缺陷导致的有关财产的损害,但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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