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内瓦公约体系的形成及与英美法系的并存
由于各国票据法存在着法国、英国和德国三个不同的法系,而且在同一法系的各个国家之间,其票据法的某些具体规定也有差异,这种状况的存在对于票据在国际上的流通使用、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都是不利的。有鉴于此,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经多方努力,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先后于1930年和1931年在日内瓦举行了两次关于统一票据法的国际会议,通过了四项关于统一票据法的日内瓦公约,即: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和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此外,还通过了关于统一汇票、本票以及支票印花税法公约。
现在,大多数欧洲国家和日本以及某些拉丁美洲国家已经采用了上述各项日内瓦公约,有些国家还以上述公约为基础,对本国的票据法进行了修订。例如,1933年德国修订了票据法及支票法;1935年法国修订了商业法典中关于汇票及支票的规定;1936年瑞士修订了债务法中有关有价证券的规定等。此后,大陆法系各国的票据法逐步趋于统一,法国法系与德国法系之间的分歧正逐步消失。但是,英美等国则从一开始就拒绝参加日内瓦公约,他们认为日内瓦公约主要是按照大陆法律的传统制定的,与英美法系的传统与实践有矛盾,如果参加日内瓦公约,将会影响英美法系各国之间已经实现的统一局面。由于这个缘故,从1930年以后,历史上存在的票据法三大法系,逐渐演变为日内瓦统一法系与英美法系并存的局面。(www.xing528.com)
(二)《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草案)的通过
由于日内瓦公约并没有能够达到完全统一各国票据法的目的,票据在国际上流通使用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协调。联合国成立后,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从1971年起着手进行国际汇票统一化工作。经多次制定和修改,终于在1987年8月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草案)。并于1990年6月30日开放签字。但迄今为止,该公约尚未生效。《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草案)旨在消除日内瓦体系与英美法体系之间的分歧,使之能被不同法律体系的国家接受。因此,该公约在内容上参照并吸取了两大法系的内容和特点,它是日内瓦公约体系与英美法体系相互协调、折衷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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