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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票据瑕疵与抗辩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票据的瑕疵包括票据的伪造、票据的变造和票据的涂销。票据的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上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的伪造行为,不影响真正签名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④票据因法院作除权判决而使票据权利失效的抗辩。⑤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债务人因此而提出的“时效消灭的抗辩”。②当票据背书不连续时,任何票据债务人均可对持票人提出“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抗辩”。

国际商法:票据瑕疵与抗辩

(一)票据的瑕疵

票据的瑕疵是指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即在票据行为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使票据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票据,或者不能再作为正常票据流通使用。

票据瑕疵与票据形式上的欠缺不同。票据形式上的欠缺是指票据形式上不完备,欠缺票据法所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形式欠缺的票据在票据法上属于无效的票据,在任何情况下均属于无效,且对任何人均得主张无效。而有瑕疵的票据是指形式以外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均属无效,也并非对任何人均得主张无效。

票据的瑕疵包括票据的伪造、票据的变造和票据的涂销。

1.票据的伪造

(1)票据伪造的定义。票据的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上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例如:某甲假冒某乙的名义签发一种汇票,或某甲假冒某乙的名义在票据上背书等,均属票据的伪造行为。

(2)票据伪造的效力。对于被伪造人的效力。被伪造人由于自己并没有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所以不负任何票据责任。对于伪造人效力。由于伪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自己的名字,所以也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但是,伪造人要承担民法上规定的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刑法上规定的因构成欺诈罪或伪造有价证券罪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真正签名人的效力。票据的伪造行为,不影响真正签名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这是因为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继续有效。对持票人的效力。一切持票人(包括善意持票人)对于伪造者或被伪造者,都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只能依民法的方法请求伪造者赔偿,或者向票据上真正的签名人行使追索权。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如果没能辨认出伪造票据,而对此票据付了款,付款人的付款行为有效。付款人由此遭受的损失也只有寻求民法上的解决办法来得到补偿。

2.票据的变造

(1)票据变造的定义。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在已经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名之外的有关事项的一种行为。例如,变更票据的日期、应付金额、付款时间、付款地点等,均属变更票据记载的行为。

(2)票据变造的效力。票据在变造之前和变造之后都有效。多数国家认为:票据文义如有变造时,签名在变造之前的,依原有文义负责;签名在变造之后的,依变造文义负责。

3.票据的涂销

(1)票据涂销的定义。票据的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涂抹或消除的行为。例如,汇票的付款人某甲将其在汇票上记载的“承兑”字样涂去,持票人某乙将其前手的签名涂去等均属票据的涂销行为。

(2)票据涂销的效力。票据涂销的效力分述如下:由权利人故意所为的票据涂销的效力。如果票据权利人故意涂销票据上记载的事项,那么,该权利人便丧失其在该涂销部分的票据上的权利。例如,持票人故意涂销背书人甲的签名,甲因此便可解除对票据所负的担保责任,持票人也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又如,背书人如故意涂销其前手的签名,该被涂销签名的前手即解除对该涂销人所负的担保责任。

由权利人在非故意情况下所为的票据涂销的效力。如果票据权利人涂销票据并非出于故意,则该涂销行为不影响票据的权利,以确保票据制度的严肃性和票据权利人的利益。(www.xing528.com)

由非权利人所为的票据涂销的效力。由非权利人所为的票据涂销行为,无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故意,都不影响票据的权利。此外,如果非权利人故意涂销票据上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有时还会发生票据的伪造或变造的问题。

(二)票据的抗辩

1.票据抗辩的定义

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权利人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其行使权利的行为。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享有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称为抗辩权

2.票据抗辩的种类

(1)物的抗辩。物的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对抗一切持票人,并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的抗辩。这种抗辩产生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即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当然产生的事项,因此称为物的抗辩。根据抗辩的不同情况,物的抗辩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指一切票据债务可以行使的物的抗辩。这类抗辩包括:①欠缺票据上应记载事项,或记载了票据上不得记载的事项,而使票据无效的抗辩。②票据上记载的到期日未到,或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与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不符而对权利人行使的抗辩。③票据因依法付款或依法提存而使票据权利消失的抗辩。④票据因法院除权判决而使票据权利失效的抗辩。

另一类是指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的物的抗辩。这类抗辩主要包括:①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提出的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②在发生票据伪造时,被伪造人所提出的“票据伪造的抗辩”;在发生票据变造时,被伪造人所提出的“票据伪造的抗辩”。③如发生未经授权的人以本人的名义代理进行票据行为时,本人因此而提出的“无权代理的抗辩”。④持票人不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和保全票据上的权利,偿还义务人因此而提出的“欠缺保全手续的抗辩”。⑤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债务人因此而提出的“时效消灭的抗辩”。

(2)人的抗辩。人的抗辩又称为相对的抗辩或主观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抗特定的票据债权人的抗辩,这是一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的抗辩。这种抗辩产生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为了保护善意持票人,持票人一经改变,这种抗辩便被切断,债务人不得以原来的事由对抗新的持票人。根据抗辩的不同情况,人的抗辩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指一切债务人可以行使的人的抗辩。这类抗辩包括:①当持票人受破产宣告,或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时,任何票据债务人均可对持票人提出“持票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票据金额抗辩”。②当票据背书不连续时,任何票据债务人均可对持票人提出“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抗辩”。

另一类是指特定债务人可以行使的人的抗辩。这类抗辩又称直接当事人间的抗辩,主要包括:①由于签发票据转让或转让票据的原因不合法,因而在直接当事人间所提出的“非法原因关系的抗辩”。②由于签发票据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自始不存在或后来消灭,因而在直接当事人间所提出的“欠缺原因关系的抗辩”。③由于持票人未提供相当的对价,因而在直接当事人间所提出的“欠缺对价的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为了不影响票据的流通,各国票据法都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作了一些限制: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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