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票
1.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向付款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其一为出票人,又称为发票人,是签发汇票、委托他人付款的当事人;其二为持票人,又称为受款人,是收取汇票上规定金额的当事人;其三为付款人,又称为受票人,是汇票上记载的承担付款义务的当事人。汇票必须具备完全的各项,否则无效。中国一出口厂家,根据信用证向银行提交了汇票和有关装运单据。但是,该出口厂家所提交的汇票上,漏列了付款人和出票日期,因而遭到银行的拒付。在这种情况下,该银行是否有权进行拒付?因为按照“日内瓦统一法”和各国银行的惯例,汇票必须具备完全的各项,如果缺少其中一项就不能成立。而在本汇票中,由于出口厂家所提交的汇票漏列了付款人和出票日期,因此该汇票应视为无效,银行有权拒付。
2.汇票的种类
(1)汇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所谓银行汇票,即指由一家银行开立的,而由另一家银行兑现的汇票。所谓商业汇票,即具有商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或公司开立的汇票。
(2)汇票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所谓即期汇票,即见票即付的汇票。所谓远期汇票,即在一定期限内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3)汇票按是否随附单据,可分为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所谓光票汇票,即不附随其他任何单据的汇票。所谓跟单汇票,即随附有关单据的汇票。
此外,汇票还有国内汇票、国际汇票、记名汇票、无记名汇票、已受汇票、委托汇票和已付汇票等区分。
(二)本票
1.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在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向受款人或执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属于自付凭证,只有出票人和受款人两个当事人,因此,本票的持票人无须向出票人承兑。本票的出票人与汇票承兑人负同等责任。
2.本票的种类
本票的主要种类有不记名本票、记名本票、商业本票、银行本票、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等。
3.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1)当事人不同。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出票人和受款人;而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
(2)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行为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应承担绝对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而汇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承兑前是主债务人,一旦付款人承兑汇票,则付款人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变为从债务人。(www.xing528.com)
(3)票据的性质不同。汇票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而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支票
1.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在见票时向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2.支票的主要种类
(1)普通支票。这是指对付款既无特殊保障、也无特殊限制的支票。持票人可以依支票委托银行收款入账,也可凭支票自行提取现款。
(2)保付支票。这是指付款银行在支票上签名并记载保付字样的支票。普通支票经银行保付后,即成为保付支票,银行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
(3)划线支票。这是指由发票人或持票人在支票正面划上两条平行线,付款人仅对线内银行支付,从而对付款银行在支付上给予特殊限制的支票。划线支票可分为普通划线支票和特别划线支票两种。在平行线内记载“银行”字样,则为普通划线支票。在平行线内记载特定的银行名称,则为特别划线支票。采用划线支票能防止支票因遗失或被盗而被冒领,使支票的流通更安全可靠。
(4)转账支票。这是指付款人不以现金支付,而以记入受款人账户的方式支付的支票。
3.支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1)付款人不同。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无身份限制。
(2)资金关系不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须有资金关系。出票人不得向无资金关系的银行开立支票;而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不强调资金关系。
(3)支付日期不同。在支付日期上,支票为见票即付,而汇票有多种到期日。
(4)票据行为不同。在票据行为上,支票无承兑制度,而汇票有承兑制度。
(5)票据作用不同。在票据作用上,支票是支付工具,无信贷作用;而汇票既是支付工具,又是信贷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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