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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成果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一体系以《专利法》和《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干,还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法规;知识产权行政规章;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以及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某化工技术开发公司以某农药厂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成果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一体系以《专利法》和《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干,还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如《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以及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案例分析

[案情]

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某农药厂转让一种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在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一再要求下,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了在某农药厂使用该项技术秘密时,不得对该技术秘密作任何的技术改进。后来,农药厂在使用该技术秘密中为了适应生产条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对该技术做了改进。某化工技术开发公司以某农药厂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问题]

该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了在某农药厂使用该项技术秘密时,不得对该技术秘密作任何的技术改进,这样的约定是否违法?

[法律依据](www.xing528.com)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法律运用及处理结果]

某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某农药厂转让一种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的合同,合同约定了受让人不得对技术做任何改进的条款.该条款实质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限制,不利于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法院应判令驳回某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起诉.

[值得注意的问题]

虽然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契约自由”的权利,但所订立的合同不得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否则无效,这是始终应牢记的。

(案例来源:杜万华主编《合同法精解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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