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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牌货贸易:《国际商法》知识产权协定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4年,由多国部长签署,并在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冒牌货贸易的知识产权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文件。协定是知识产权国民待遇扩大到世贸组织所有成员的范围,大大地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知识产权协定》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这些例外不能对正常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不能与《知识产权协定》的义务相抵触。但必须在事前通知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冒牌货贸易:《国际商法》知识产权协定

1994年,由多国部长签署,并在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冒牌货贸易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文件。

该协定共有8个部分73条,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不仅在很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水平,而且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关于有形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引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可以说这是一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法典,并将是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需长期执行的国际准则。

(一)《知识产权协定》的三大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规定“任何一成员方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给另一成员方国民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方的国民”。《知识产权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

《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在其管辖的知识产权范畴内,即《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4个知识产权公约基础上、在已有国民待遇基础上,将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之中,对世贸组织成员间实行非歧视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2.国民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协定》对该协定有关“国民”的特指含义加以注释。该注释指出,“本协定中所称‘国民’一词,在世贸组织成员是一个单独关税区的情况下,应被认为系指在那里有住所或有实际和有效的工业或商业场所的自然人或法人”。

根据《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凡是符合《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所列明的保护标准项下的自然人或法人,是以上4个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世贸组织成员的国民,就应该享受《知识产权协定》的国民待遇。协定是知识产权国民待遇扩大到世贸组织所有成员的范围,大大地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协定》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并不覆盖知识产权的所有各个方面,为此,协定确定了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例外

(1)已经在《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中规定的例外。

(2)有关知识产权在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包括对服务的地点的指定货载某一成员司法管辖中对代理人的指定。这些例外不能对正常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不能与《知识产权协定》的义务相抵触。

(3)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世贸组织成员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应用《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而实行“互惠待遇”是允许的。但必须在事前通知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4)国民待遇也不适用于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所缔结的多边协议中有关获得及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方面的规定。

3.权利用尽原则

《知识产权协定》规定根据本协定根据本协定进行解决争端时,在符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规定的前提下,不得借助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去涉及知识产权用尽问题。

(二)《知识产权协定》明确世贸组织成员的义务

(1)可在其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及条例与修订中,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公众的健康和营养,以促进对其社会经济的技术发展至关重要的部门的公共利益。

(2)可以采取适当的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凭借不正当竞争手段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但是,上述两项基本原则在实施中都不能对《知识产权协定》项下的有关规定构成冲突。

(三)由《知识产权协定》实施的保护范围(www.xing528.com)

《知识产权协定》在现阶段对知识产权实现了最广泛的保护,它可涉及如下范畴:

1.著作权(版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协定》首先肯定了《伯尔尼公约》的适用性,给予作者包括出租权在内的更广泛的经济权利。

2.商标的保护

《知识产权协定》第15条规定,能够使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各类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能构成商标。除商品商标外,服务标记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登记。

商标首次注册保护年限为7年且可无限地续展。商标注册后,如无正当理由而连续3年不使用者,该商标权将予以取消。

3.地理标记的保护

《知识产权协定》强调对地理标记,尤其是对酒类地理标记的保护。将由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建立一个多边通告与登记制度,以期更有效的地保护酒类商品的地理标记。

4.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各成员方应对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知识产权协定》还特别规定了对纺织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

5.专利技术的保护

《知识产权协定》第27条规定,专利应适用于所有领域的发明,不论其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只要具有新颖性,发明高度和实用性即可。除了动植物品种、生物技术工艺等极少数发明之外,医药产品,化工产品和食品等都被明确列入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期,应不少于自申请日起20年。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现在的《知识产权协定》则在华盛顿公约的基础上,从两个方面进一步提高了保护标准:

它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超出了布图设计和由布图设计构成的集成电路本身,从而延伸到使用集成电路的任何物品,只要设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即为非法。延长了受保护的期限,从华盛顿公约的8年到10年,起始日期自提交“注册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使用之日计算。允许WTO成员规定,它的保护期自布图创作之日起15年后终止。

7.对为公开信息的保护

《知识产权协定》把未公开信息定为商业秘密和未公开的实验数据,并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从而在国际公约中正式包括专有技术在内的商业秘密和未公开的实验数据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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