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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学习国际商法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巴黎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允许的。(五)商标使用原则《巴黎公约》规定,某一成员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只有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才可撤销其注册。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学习国际商法

为了克服工业产权地域性局限,促进各国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各国政府通过谈判,在工业产权的保护方面订立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其中《巴黎公约》是工业产权保护领域最早的国际多边条约,也是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我国于1984年11月正式加入《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所确立的工业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成为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准则。这些原则包括:

(一)国民待遇原则

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二)优先权原则

指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则以首次申请日作为有效申请日,享受优先权。其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在成员国之一完成了第一次合格的申请,而且第一次申请的内容与日后向其他成员国所提出的申请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

(三)独立性原则

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他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在国)注册的商标无关。这就是说,商标在一成员国取得注册之后,就独立于原商标,即使原注册国已将该商标予以撤销,或因其未办理续展手续而无效,但都不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所受到的保护。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即各成员国独立地按本国的法律规定给予或拒绝,或撤销,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不受其他成员国对该专利权处理的影响。这就是说,已经在一成员国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在另一成员国不一定能获得;反之,在一成员国遭到拒绝的专利申请,在另一成员国则不一定遭到拒绝。(www.xing528.com)

(四)强制许可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巴黎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允许的。

(五)商标使用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某一成员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只有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才可撤销其注册。凡是已在某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在一成员国注册时,对于商标的附属部分图样加以变更,而未变更原商标重要部分,不影响商标显著特征时,不得拒绝注册。如果某一商标为几个工商业公司共有,不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和取得法律保护,但是这一共同使用的商标以不欺骗公众和不造成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

(六)驰名商标保护原则

无论驰名商标本身是否取得商标注册,公约各成员国都应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于驰名商标的商标,拒绝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请求期限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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