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专利法都对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设有期限限制,这期限从3到26年(包括延长时限)不等。1995年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方应对专利给予不少于20年的保护期限。该统一性的20年保护标准将鼓励发明创造人更积极地公布其发明创造。
案例分析
[案情]
2000年8月23日,上诉人田某以上诉人瑞德公司侵犯其外观专利权为由,向被上诉人深圳市专利管理处提出专利调处请求,请求责令上诉人瑞德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其专利号为ZL99335943.4的“双翻盖万年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责令上诉人瑞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责令上诉人瑞德公司在省级报纸上向请求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被上诉人深圳市专利管理处受理后,于2000年11月30日召集上诉人田兆胜、瑞德公司调查处理。被上诉人深圳市专利管理处经审查后认定:名称为“双翻盖万年历计算器”专利号:ZL99335943.4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10月21日,授权日为2000年6月24日,专利权人为田兆胜,现为有效专利。被控侵权的产品样品与田兆胜所获专利的文献图片相比较,二者的每个视图均相同,因此,二者属相同的外观设计。上诉人瑞德公司曾接受深圳创新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由深圳创新电子有限公司提供零件,于2000年5月15日到2000年7月24日生产并向深圳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交付了223 764个上述产品,其中2000年6月25日到2000年7月24日交付了99 382个上述产品。被上诉人深圳市专利管理处认为,上诉人瑞德公司接受他人的委托组装加工一种产品并且收取组装加工的费用,已经构成专利法中的“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行为,侵权事实成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被上诉人深圳市专利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01年8月20日作出2000深专调字第22号专利纠纷案件调处决定:“一、被请求人瑞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停止组装加工“液压台历”产品的行为;二、被请求人向请求人田兆胜支付人民币129 196.60元;三、被请求人在深圳市的一家主要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四、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上诉人瑞德公司不服该调处决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本案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www.xing528.com)
[法律运用及处理结果]
本案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问题。2000年8月25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案被上诉人深圳市专利管理处根据将上诉人瑞德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与上诉人田兆胜即专利权人的专利文献图片和专利产品比较属相同的外观设计的事实,认定上诉人瑞德公司构成专利侵权行为是正确的。上诉人瑞德公司以其组装行为是受人委托,其组装的产品归委托人所有为由,主张其未构成对田兆胜侵权,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一、二审判决上诉人瑞德公司构成专利侵权是成立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深圳市专利管理处根据将上诉人瑞德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与上诉人田兆胜即专利权人的专利文献图片和专利产品比较属相同的外观设计的事实,认定上诉人瑞德公司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判决第一项判决维持2000深专调字第22号专利纠纷案件调处决定的第一项、第四项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瑞德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该公司对上诉人田兆胜构成侵权没有事实根据,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值得注意的问题]
2001年7月1日起经修正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未授予专利管理部门居间裁决专利侵权赔偿纠纷的职权。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后,专利管理部门仍旧适用原专利法有关处理纠纷程序上的规定行使职权,已丧失了法律依据,也将与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涉及专利的民事纠纷案件及行政案件发生矛盾。
(案例来源:110找法网,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37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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