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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小熊猫 版权反馈
【摘要】:投弃是典型的共同海损牺牲,对于投弃货物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如,货物由于延迟运抵目的地因货价下跌造成的损失,保险单没有约定赔偿的;或,货物因航期延长而腐烂变质的损失,保险单没有约定赔偿的。

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一般都在保险单中列明,其形式上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保险单中列举的承保风险,另一类则是以附加条款的形式加保的风险。从法律角度,可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基本风险

保险人承保的基本风险(basic risks)包括海难、火灾、投弃以及船长或船员的不法行为四种,现分别简介如下:

1.海难

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定义,所谓海难指:海上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不包括风浪之正常作用。海难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谓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如暴风雨、雷电、流冰、海啸、地震以及其他类似的灾害;所谓意外事故,是指意外原因所引起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破船、失踪和其他类似的事故。

2.火灾

海上保险单一般都把火灾列入承保的范围,但由于引起火灾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所以说保险人对火灾的保险责任也是有限的。一般来说,由于闪电雷击、船长或船员的过失所引起的火灾以及原因不明的火灾,保险人应负责赔偿;但对于战争行为引起的火灾以及货物固有的自燃特性所引起的火灾,则不在保险单的承保范围之内,除非双方特约加保,保险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3.投弃

投弃是指船舶和货物遇到共同危险,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方有意地把船舶属具或船上货物抛弃海中所造成的损失。投弃是典型的共同海损牺牲,对于投弃货物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4.船长或船员的不法行为(https://www.xing528.com)

船长或船员的不法行为是指船长或船员基于非法目的,故意损害船主或货主的利益,以致船舶或货物遭受损害的行为。对于这种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常见的不法行为有:船长、船员合伙走私、恶意弃船、纵火、盗卖船货等。要说明的是,对于船长或船员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该类行为必须是船主、承运人所不知情、不纵容情况下发生的。

(二)特别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投保人有时为了谋求更充分的保障,可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条款本身所承担的一般风险之外,再增加承保某些特殊风险(extraneous risks)。对于这类风险,保险人根据不同情况,可在增收保险费的条件下,特约予以加保:

1.一般附加险

附加险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以及锈损险等11种。以上附加险只能在投保了主要险别(即平安险、水渍险)之后,再行加保,而不能单独投保。

2.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与上述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前者不包括在一切险的范围内,而后者则包括在一切险中,如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就无须加保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保险主要包括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到险、舱面货物险、拒收险等。

(三)除外风险

除外风险(exclusions)是指不属于保险单承保范围的风险,保险人对除外风险不承担赔偿责任。常见的除外风险有以下几种:①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或过失;②货物本身特性及潜在瑕疵所造成的损失;③货物的自然损耗;④虫蛀鼠咬;⑤由于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如,货物由于延迟运抵目的地因货价下跌造成的损失,保险单没有约定赔偿的;或,货物因航期延长而腐烂变质的损失,保险单没有约定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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