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变更
海上货运保险合同一经有效成立,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变更,有关法律尤其严格限制保险人单方变更、解除保险合同。但被保险人有时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对合同所载的内容进行某些变更,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必须事先向保险人提出并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如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只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
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的转让是通过转让保险单来实现的。根据各国法及国际贸易的习惯作法,海上货运保险单的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如在CIF合同中,一般都规定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交保险单和提单等装运单据。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在取得保险单和提单之后,通常都是以背书方式把这些单据转让给买方,以履行其合同义务。但这里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从法律上说卖方转让已保险的货物与转让该项货物的保险单是两码事,不能把它们等同起来。因为保险合同并不是被保险的财产的附属物,不能随货物的转让而当然转让,而必须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以背书表示转让的意思才能产生转让的效力。保险单的受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并有权在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www.xing528.com)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解除
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有效期限内,当事人依法或依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①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②被保险人未将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中如果是属于被保险人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如实告知重要情况的,保险人可不退还保险费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如果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③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协议解除保险合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