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概念及性质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概念: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在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海上风险而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给被保险人以经济赔偿的合同。海上风险,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危险,包括与此相关的发生于内河或陆上的危险。保险中涉及的危险,必须是偶然发生的。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性质: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即投保人须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须按合同规定,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但与一般的双务有偿合同如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不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涉及的并非是商品的交换,也不是一般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而是风险的转移。转移风险是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代价,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不仅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而且还取决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是无须履行赔偿义务的,因此这种赔偿是带有偶然性的。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补偿性质的赔偿合同,即合同的订立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弥补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因此,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数额。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与中介人(www.xing528.com)
1.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保险人(Insurer)与投保人(Applicant)。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赔偿的自然人或法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即是被保险人本人,但有时候,投保人、被保险人并不同一。
2.关系人
关系人主要是指被保险人(Insured),它是指保险事故在其身上或其财物上发生使其遭受损失,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即是受保险保障的人。在国际货运中,被保险人必须是货物所有人或收货人。
3.中介人(辅助人)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较一般合同复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具有专门技术的人作辅助,以促使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这些人被称为中介人(辅助人)。中介人主要有以下三种:①保险代理人(Agent)。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代理合同中保险人的授权。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②保险经纪人(Broker)。保险经纪人是指为被保险人的利益,代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洽订保险合同,办理投保手续、代缴保费或代为索取赔款等的人。按照英美的保险业务惯例,多数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经由保险经纪人之手。被保险人并不同保险人直接接触,而是委托保险经纪人代他投保。但需要注意的是,保险经纪人虽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其佣金不是向被保险人收取而是向保险人收取。③保险公证人(Notary)。保险公证人是指为保险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等给予证明的人。他可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而进行工作,他的酬金由委托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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