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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立法: 国际商法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华沙公约》规定了以航空运输承运人为一方和以旅客和货物托运人、收货人为另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公约是国际航空运输领域一个基本性公约。该议定书就责任限制、运输单证的项目、航行过失免责及索赔事项等对《华沙公约》进行了修改,使之更好地适应国际航空运输发展的需要。该公约的目的旨在使《华沙公约》中有关承运人的各项规定适用于非运输合同承运人即实际承运人。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立法: 国际商法

航空运输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方式,起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它不受地面条件的限制,航行便利,运输速度快,货运费时短,且在运输途中受损率小,对于某些急需物资、鲜活商品、易损货物和贵重商品来说,航空运输是一种最适宜的运输方式。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领域,较有影响的主要国际公约有以下:

(一)1929年的《华沙公约

该公约的全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10月19日在波兰首都华沙签订,故简称《华沙公约》。《华沙公约》规定了以航空运输承运人为一方和以旅客和货物托运人、收货人为另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公约是国际航空运输领域一个基本性公约。它于1933年生效,目前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该公约。我国于1958年7月20日宣布参加这一公约。该公约于1958年10月18日对我国生效。

(二)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

该议定书的全称是《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955年签订于海牙,故简称1955年《海牙议定书》。该议定书就责任限制、运输单证的项目、航行过失免责及索赔事项等对《华沙公约》进行了修改,使之更好地适应国际航空运输发展的需要。《海牙议定书》于1963年生效,目前已有90多个成员国。我国在1975年8月20日加入该议定书,并声明公约当然适用于我国的全部领土,包括台湾。《海牙议定书》规定,非《华沙公约》缔约国加入《海牙议定书》,具有加入原《华沙公约》的效力。我国与《华沙公约》的缔约国之间,适用《华沙公约》;与《海牙议定书》的缔约国之间,适用《海牙议定书》。(www.xing528.com)

(三)1961年的《瓜达拉哈拉公约》。

该公约的全称是《统一非订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1961年9月订于墨西哥的瓜达拉哈拉,故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该公约的目的旨在使《华沙公约》中有关承运人的各项规定适用于非运输合同承运人即实际承运人。根据《瓜达拉哈拉公约》的解释,所谓实际承运人,是指订约承运人以外,根据订约承运人授权办理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该公约于1964年生效,目前已有50多个成员国。我国至今尚未加入该公约。

在上述三个公约中,《华沙公约》是基础,其他两个国际公约只是对《华沙公约》的修改或补充,但都没有改变《华沙公约》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三个公约又都是相互独立的国际公约,对每一个国家来说,可以只参加其中的一个公约,也可以同时加入两个或三个公约。关于上述三个公约,特别是《华沙公约》的内容,将在本章第三节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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