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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中国法律规定和合同终止的行为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其他情形指前述六种情形以外的其他依法律法规或当事人约定可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基恩太太拒绝这一要求,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保险单的条款。

关于合同消灭,我国《合同法》使用的概念是:“权利义务终止”,理论上可以合同终止代称之。《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①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互相抵销;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上述合同终止的大多数原因在介绍大陆法合同消灭的原因时已提及,在此不作重复。我们仅补充性地对第七种情形(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作个说明。所谓其他情形指前述六种情形以外的其他依法律法规或当事人约定可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一般来说,这些情形至少包括以下几种:①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或者国家计划被修改或者国家制定了新的法律,这种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就可能违反法律,则当事人可通过解除合同终止权利义务;②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终止。有的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性质决定专为一方当事人利益而订立的,这样当事人通过放弃自己的利益而解除合同。例如租住公房的人不再需要住房就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关系;③合同权利义务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如演出合同),当该当事人死亡时,该合同即告终止;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等等。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表明,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依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消灭了,但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仍应承担某些特别义务:①通知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对方,例如因提存而终止合同,义务人应将提存的时间、接受提存的机关等情况通知债权人,以不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②协助义务。为妥善处理合同终止后的各种事务,当事人双方互有协助的必要。例如,承运人依约完成运输任务后,向托运人提供收货人已经收取货物的证明就是一种协助义务;③保密义务。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因订立或履行合同而了解、掌握的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告诉他人或公之于众,否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④其他义务。因交易性质、行业惯例不同及要求,可能因合同终止后产生的其他义务,如提供住宿服务的业主对客人遗留的物品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案例分析

[案情]

上诉人第一安全人寿保险公司于1969年4月24日向被上诉人的丈夫塞缪尔·E.基恩出售了一张人寿保险单。该被保险人于1971年1月6日死于心肌梗塞。被上诉人作为受益人把保险单交给该保险公司以便得到赔偿金。该保险单规定,该保险公司对受益人付费的“初步数额”为8 250美元,“最终数额”为16 500美元。上诉人声称,该公司在制作这张保险单时把这两个数字的位置颠倒了。正确的表示应当是:初步数额为16 500美元,而最终数额为8 250美元。这一错误所导致的后果是,该公司按现有的保险单的规定,要多付给受益人16 500美元。因为保险单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后的10年内去世,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为最终数额的两倍。上诉人要求把这个错误改正过来。基恩太太拒绝这一要求,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保险单的条款。

上诉人的举证是:该保险公司在制作基恩先生的保险单时填写的工作记录证实,保险单上的最终数额是8 250美元。基恩先生每半年支付的人寿保险费略高于1 000美元,他的年龄是53周岁。按公司的B类表格计算,像他这样的情况,保险单上所载的最终数额应为8 250美元。

法院查明:基恩先生从没有见过前述的工作记录。无法认定基恩先生对公司B类表格的确切理解。

[问题]

保险公司应该支付受益人多少保险金为宜?(www.xing528.com)

[法律依据]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52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时的错误就是合同赖以订立的基本假定而发生的,该错误对双方同意的对于履行的互换有重大影响,那么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便可以使该合同归于无效,除非他已经根据第154条陈述的规则承担了发生这种错误的风险。

[法律运用及处理结果]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单方错误案例,即保险人(上诉人)一方的错误,由于无错误的一方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另一方的错误,因此,合同(保险单)仍有效。

上诉法院维持初审判决:基恩太太胜诉。保险公司以发生错误为由改变合同(保险单)的要求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问题]

此类案件在不同国家依据不同的法律是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的,这是应该注意的。

(案例来源:王军《美国合同法判例选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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