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然,世界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德国法律把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国法律则把合同视为一种合意,“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英美法国家对合同所下定义时更多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promise),而不是达成协议的事实。合同是许诺的交换。例如,美国《合同法重述》认为:“合同是一个许诺或一系列许诺,对于违反这种许诺,法律给予救济,或者法律以某种方式承认履行这种许诺乃是一项义务。”
尽管各国对合同所作的定义有所差异,但一般都认同合同是当事人就私法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一实质。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从以下法律特征对合同加以理解:
(一)合同属于法律行为
民法上,凡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称为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依其与人的意志是否有关,分为自然事件和行为。合同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在自己意识的支配下的活动,因而属于一种法律行为。
(二)合同属于合法行为
人的行为依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非法行为和合法行为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但只有合法行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才受法律的保护。合同是由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符合行为人的意愿,因而属于合法行为。违法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不被承认。(www.xing528.com)
(三)合同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实质在于它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合同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意思表示的多少,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通常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这是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
商事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指当事人因商事关系通过协商就其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一致协议。那么,什么是“商事”性质关系?对于“商事”的含义,联合国于1985年通过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解释是:“商事这个术语应给予广义的解释,它包括所有商事性质关系所发生的争议,不问是否为契约性质。商事关系包括但不仅仅限于下述交易事项: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理;租赁;建筑工程;咨询、许可投资和金融;银行;保险代理;勘探协议或特许;合资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工业商业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货运或客运。”国际商事合同具有上述一般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
相应地,国际商事合同是指含有“国际性”因素的商事合同。对于国际商事合同这一概念中的“国际”这一含义,借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有关国际商事仲裁关于“国际性”的解释,“商事合同”如有下列情况即为国际性的:①商事合同的当事各方在缔结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②商事关系义务的主要部分要在当事一方营业地点所在国之外履行;③双方当事人已明确约定商事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联系。由此可见,确定仲裁的“国际”性,不仅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不同,当事人的营业的、住所处于不同的国家、仲裁地的涉外性等,都可以用于确定商事合同的“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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