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并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合并一般分为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两个以上的公司中,一个公司存续,其他公司解散,存续的公司称吸收解散的公司,这种合并称为吸收合并,在美国又叫兼并(take over)。
第二种形式是两个以上的公司中,各个公司都解散,另外组建一个新公司,这种合并称为新设合并,在美国又叫联合(consolidation)。
公司合并不仅涉及公司的主体资格变化,更重要的是公司权利义务、债权债务的清理。因为公司的合并必然引起公司资产负债的变化,从而影响公司对其债务的清偿,所以公司合并时必须通知债权人,并取得债权人的承认,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公司必须满足其要求。
公司合并后,因合并而未经清算即解散的公司、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其资产包括所有动产、不动产、工业产权和其债权债务,全部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变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资产、债权和债务,由其行使这些资产的所有权,享有这些债权,并负责清偿这些债务。
公司的合并,不仅对公司的债权人产生重大影响,也会对公司的股东、经营管理人员及雇员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变更。因此,有权作出该重大事项变更决定的机构只能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
公司合并的程序,一般先由同意合并的各个公司的董事就合并的条件进行磋商,达成合并合同,再经各公司股东会议表决批准。合并公司一经各公司股东会批准,应在限定时间内到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同时,存续公司应进行变更登记注册,新设公司应当进行设立登记注册,被解散的公司应进行解散登记。只有在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公司合并才正式生效。
(二)分立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所欠的债务按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公司合并和分立,都应通知债权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司不论合并还是分立,都应在作出合并或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全部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
原经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立也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分立出来的新公司应进行设立登记。
(三)解散
公司的解散是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解散的原因都有具体规定。根据公司解散是否为公司自主决定,可将解散的原因分为任意解散原因和强制解散原因。
任意解散原因是指由公司自主决定解散的各种原因,强制解散原因是使公司不得不解散的原因。下列六种原因中,前四种为任意解散原因,后两项为强制解散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公司据以设立的宗旨业已完成,或根本无法实现;(www.xing528.com)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5)公司破产;
(6)政府主管部门下令解散。
(四)清算
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了结公司债务,并在股东间分配公司剩余资产,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般来说,公司解散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并非所有的公司解散都要进行清算。因公司合并或分立导致公司解散的,可以不进行清算。因为公司合并或分立虽然导致公司的解散,但解散公司的权利义务被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这与其他情况下解散后无人承担其权利义务有别。
清算组由股东会确定其人选,可由董事、股东担任清算人,也可根据债权人的要求,由法院指派清算人。由上述清算人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送交各股东查阅;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收回公司债权;
(5)偿还公司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依法行使上述职权,同时也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便清算工作能顺利地进行。清算人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如果清算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人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的报酬以及业务工作中的一切费用,优先从公司的剩余财产中取得。清算结束后,应尽快制成清算报告书,提交股东会请求承认。股东会承认后,清算人即可解除责任,清算程序也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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