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首先要制定公司章程,为公司的设立和活动提供一个基本的行为规范。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包含了公司和各种重要事项,以利于国家主管机关的审批,也利于其他公司和企业对该公司的了解。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所记载的重要事项都有明确具体的要求。这些重要事项通常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法规定章程必须予以记载的事项,否则就不发生章程效力,也不能登记。绝对必要事项主要有以下几项:
(1)公司的名称,名称可以自由选用,但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公司的目的与经营范围,以表明所要从事的各项业务。
(3)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股份总数与每股金额的乘积为股份资本总额。
(4)发行溢额股份时,其股份总数及其溢价额。
(5)公司所在地,即办理注册登记的机构所在地,以确定公司法人的国籍。
(6)发起人的姓名、住所。
(7)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9)监事的人数及其任期;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10)公司存在期限。公司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
(11)订立章程的年、月、日。(www.xing528.com)
(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须记载于章程才具有法律效力,如不记载,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影响章程本身的法律效力。各国公司法规定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主要有:
(1)分公司的设立;
(2)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3)董事会的召集;
(4)股份的种类与各种特别股的权利义务;
(5)分次发行股份者,规定于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数额;
(6)发起人所受的特别利益及受益者的姓名;
(7)解散的事由;
(8)分派股息红利的方法。
(三)任意记载事项
除上述两种事项外,有必要的,也可以在章程中记载其他事项,是为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虽无限制,但不得违反法律、法令和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任意事项一旦记载,即具有法律效力,如予以变更,还须履行变更章程的程序,方为合法。
任意记载事项通常为关于股款缴纳的方法,股东会召集的时间与地点,股份的过户转让手续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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