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按照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划分为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其中有限公司又可以分为以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和以保证的数额为限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以股份为限的有限责任公司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并具有公司的特征,但其成员不享有有限责任,因此在许多方面,它跟合伙企业有相似之处。但是与合伙企业不同,无限公司的债权人一般不能起诉其成员要求其偿还债务。要想迫使其成员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债权人就有必要提起公司终止之诉。在公司终止程序中,其成员按照公司章程或公司备忘录对公司的资产出资。如果章程或备忘录中没有关于出资的规定,则其成员应平摊出资份额;如果个别成员无法达到出资的要求,其他成员有义务替他出资。
(二)保证有限公司
保证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备忘录规定了公司的一部分成员在公司终止时有义务对公司债务负固定额度(保证数额)的清偿。公司成员的这种责任不能改变,而且会随着其成员关系的存在一直继续,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如在成员离开公司一年之内公司发生清算,则公司成员仍要承担这种责任。最适合采用这种形式的是具有慈善公益目的的公司,因为其收益不会作为分红分配下去,也就是说公司正常情况下是没有股东的。其成员的资金被存储起来,在公司清算时可能被用于偿付债务。与股份公司不同的是,来自保证公司成员的保证金不是公司的财产,因此不能用于偿还或保证公司任何债务。
(三)有限责任公司
这种形式的公司是很多中小企业选择的方式。这种公司是以股东的出资额和公司所有的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在英国称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在美国称为close corporation,在西欧称为private company,是西方企业家和我国企业家采用较多的一种公司形式。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各国的公司法大多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虽然不同,但基本含义无多大差别。如联邦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按本法规定的任何合法目的,由1人或数人设立”。日本《有限公司法》规定“本法所谓有限公司,系指依本法的,以商行或其他营利行为为业的社团”。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则规定,有限公司是指由5人以上,21人以下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任的公司。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对上述概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规定了最低、最高人数限制,如法国、比利时规定一般为2—50人,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1人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的国家规定了股东的最高人数限制,如日本、英国均规定不得超过50人。还有少数国家,如德国对股东的人数没有限制。
另外,我国有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的股东只有1个。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作为承担风险、履行义务的基础。一旦公司破产,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抵偿公司的债务时,债权人无权向公司股东要求偿还债务的不足部分,我国《公司法》第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少数国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可能承担出资股份以外的财产责任,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填补出资的义务等。
(四)股份有限公司(www.xing528.com)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全部资本平均划分成若干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这类公司在承担有限责任方面和有限责任公司一致。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公众发行债券和股票,并且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公司的股票和债券。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
公司都应有数个股东组成,这是由公司的社团法人属性决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可以面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特点,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应有一定下限。也就是说,股东人数不足法定数目时,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设立。所以,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之一。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规定不尽相同,法国和日本为7人,意大利为2人,德国为5人,我国为2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
公司都必须有一定数额的资本,这也是由公司的社团法人属性决定的。这里所说的公司资本,是指由公司股东的出资所构成的公司资本之和。其他类型的公司如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其最初的公司资本也是由股东出资构成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类公司的资本分为若干股,但是各股之间通常并不等额,习惯上将每个股东的出资额称为一股。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不仅要划分成股份形式,而且划分而成的股份所代表的金额必须相等,也就是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
3.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只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且仅以其所持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称为“股份有限责任”。
4.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是有限的,即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限。公司的全部资产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限度,若公司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股东个人财产不需用以清偿。这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的重要区别。
我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就是说,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两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此条法律规定并没有禁止其他公司的形式,如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等其他的公司形态,只是除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公司形式并不适合用《公司法》调整。
至于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的优点在于:
(1)公司的组织形式能使企业的所有者按其意愿出售其商誉;或者无须亲自管理企业,但同时却能保留股份的所有权和在企业中保留控制利益权。它能使雇员变成股东。
(2)由于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因此:①公司具有永恒的连续性,一般来说,只有歇业才能使它终止存在。②公司的财产同股东的财产完全独立分开。股东的变化不会干扰公司的结构。③公司作为法人可以起诉和应诉。因此它可以对欠债的任何一名公司股东起诉。④公司可以用它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从而承担合同的责任。⑤一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公司条例限定的范围内自由转让。
(3)有限公司股东的责任只限于他持有股份的面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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